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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打算推文就想要END的 不過閃燈狀況版上比較少見 想了一下還是特地回一篇敘述好了XD ※ 引述《future108 (千夫所指,萬夫莫敵)》之銘言: : 今天發生車禍 : 有報警 : http://ppt.cc/lnGJ : 此為台北市南寧路西向 : 甲方我我騎車在此左邊數來第二線道 最左為禁行機車 : 乙方女方從此圖桂林路四巷出現 : 車禍後我的車倒在斑馬線上 : 對方則是倒在禁行車道過斑馬線的地方 : 閃雙黃燈 ^^^^^^^^ Key Wrod 閃燈時 有點忘記是不是標示幹支道XD 不過鑑定會時通常認定是這樣 閃紅燈者要停止再開(行) 閃黃燈者要減速慢行 所以通常判決都會是 閃紅燈方未禮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閃黃燈方未注意前方車況為肇事次因 其餘責任加權方式則相同於其他主次關係 : "我的筆錄記載 當時我車速45-50 看到乙方出現在巷口 : 以為要右轉 我靠左減速後 正面撞上乙方側面" : 這邊爭點有4 : 1.我是主幹道她是支線 她未讓我先行 是啊 燈號都已經顯示雙方的幹支道差別了 : 2.我在二線道 可以直接撞她側面 所以她要走人行道去對面? : 如要右轉 不會在這以這種方式被我撞到 還是閃燈關係 打個比方好了 假設你轉彎他直行 閃燈的判決點還是優先於轉彎直行關係 同屬於幹道或者無幹支道差別時才進入轉彎直行的判定 接著是左右方的判定 : 3.我有發現她進行閃避動作 但她完全沒有發現我的樣子 她車速不慢 法規是說明要"停止" 「隨時保持可煞停距離」 閃避的動作比較有效沒錯 但是在肇事判定上這動作還滿危險的 敘述的不好很容易翻盤 : 4.她騎別人的車 無關 : 這是我方的紀錄 假設對方筆錄跟我相同 : 這樣的責任分配會是多少? : 又 對方左邊肩頰骨骨折 要開刀 右腳踝被自己的排氣管燙到 現在在住院 : 而我在這種慢速摔車的情況下 腳踏跟握把幫我扛住大部分的傷害 : 所以造成只有輕微擦傷 這當然還是算有"傷"囉=..=+ : 以上 謝謝大家收看
hiei0707:對方的錯 已經寫信給你囉^^10/30 00:34
你是從哪邊直接判定是對方全責的? -- ζ ξ ( ′▽`)-o█ █o-(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