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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為汽車
小弟為B車機車
當時我原本行駛於A車後方後來與A車並行時與A車右前輪處發生擦撞倒地受傷
我的行徑方向為順著主幹道左轉,A車為要右轉到支道小巷子
A方向燈本人說有打但我在他後方的時後沒打,這部分監視器有拍到但事發在拍攝範圍外。
因此他方向燈有沒有打並沒有確切證據。
目前初判出來顯示:
A車:涉嫌右轉彎時未保持安全間隔
我: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當初原本想用道路交通安全條例102條來向他索賠,但是交通隊跟我解釋說102條
只是用於不同車道,因此我們雙方的狀況只能用94條來判定。
想請教板上前輩我應該再去調解索賠嘛?因為目前看來我也有責任但不知比例,如果
輸面大的話我也實在不想去花那時間,我想索賠的金額共10790元,明細如下:
1.修車 新台幣3180元整
2.醫藥費共3筆(1急診2門診) 新台幣1920元整
3.因傷請假之工資2日(1日車禍當日.1日回診) 新台幣1600元整
4.個人財產損失(2件褲子及手表修理費)新台幣 4090元整
雖然小弟有受傷也有驗傷單,或許可以告他過失傷害,但還在斟酌。至於對方的態度是
完全沒主動打電話過來,當時他前輪有輾過我的左小腿,幸好骨頭沒事,這是讓我不滿的
一點,再麻煩各位指教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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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