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abbit2010:FACE團體:該檢討的不是罪犯 而是被害者 02/21 16:01
推 denis79228:終於... 02/21 17:49
推 Atropos0723:這本書基本上去圖書館看即可,看完後不太可能再翻閱 02/21 22:29
推 mayinwish:可以買了 02/22 03:56
推 WRATH:一樓不要造謠 02/24 14:27
一樓哪有造謠?
問問張家三姐妹,廢死那些人是怎麼詛咒她們"不放過王鴻偉會有報應"的?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61.231.70.121 (02/24 15:49)
→ iloveilliya:一樓那句話是誰說的?姓啥名誰?指名道姓才不是造謠。 02/24 18:41
→ iloveilliya:討論一個議題總要有所本,一樓那種"某人說"的態度就是 02/24 18:43
→ iloveilliya:不可取。 02/24 18:43
一樓指的是一個"曾經發生過的事實",對吧?
(我已經指出,是教誨師詛咒張家三姐妹的例子,這樣夠有憑有據了吧?)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119.14.75.7 (02/24 22:50)
→ iloveilliya:你舉的實例跟一樓的幻想根本是兩回事。 02/26 13:16
→ iloveilliya:但你把他的幻想硬是跟你的實例兜在一起無法說服我。 02/26 13:17
→ iloveilliya:我再說一次,指名道姓,一字不改,有憑有據的引用他人 02/26 13:19
→ iloveilliya:的話,才是討論事情的正確負責態度。 02/26 13:19
推 rabbit2010:喔 我指的跟原PO說的例子是一樣的 02/27 20:20
推 rabbit2010:每個人都知道 那團體的本意是好的 只是做法並不適當 02/27 20:35
推 rabbit2010:我現在想到了 有一位名叫盧教授的也說過同樣的話 02/27 21:05
→ rabbit2010:我不能完全打出名子 她會告人... 02/27 21:05
→ iloveilliya:可受公評之事不會成立毀謗罪。如果你不罵人就事論事 02/28 11:20
→ iloveilliya:我相信對方要告也告不成。如果真那麼怕被告就什麼都別 02/28 11:21
→ iloveilliya:說。 02/28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