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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撿到貓狗的... 我個人 建議的程序..... 請攜帶貓狗至警局報案, 比照撿到遺失物! (警局不收留) 所以, 請警察登記後, 請將貓狗帶回家"暫留", 然後到醫院掃晶片 => 若無晶片... 請記得在醫院與貓狗一起合照! 然後情商醫院, 讓你貼公告! 或到住家附近, 公家機關提供可以 合法貼廣告的看板, 貼.... 招領公告... 請買當天報紙, 與公告一起合照! 待截止日後, 請帶貓狗至公告處, 與當日報紙一起合照! 然後, 到收容所或當地主管機關, 說明情況後, 幫貓狗辦理登記, 並植晶片! 或... 請將貓狗逕送至當地收容所或防疫所或主管機關, 由主管 機關代為保管, 你可以優先登記為第一順位收養人.... 待公告法定期過後, 去主管機關, 辦理領養程序並植晶片.... 然後PO送養文, 找善心人士收養! OK! PS.我比較不建議第二項, 雖然第二項是標準作業流程... but... 在收容所過夜? 過生活? 等你公告截止後來認養? 我看, 你可能錢太多的樣子... 獸醫們會很喜歡你喔.... 看看以下慘痛的例子....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173566&bid=21&r=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247532&bid=6&r=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22300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topic=1048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746935 -- 千萬不要被熱情沖昏頭... 我常說, 要救人, 也要懂法律和自保程序, 救貓狗, 也是一樣! 法律, 貓狗是物權, 就如同遺失物, 請勿自以為正義外加善心, 就可以 忽略法律.... 法律對無知者, 照樣會處以刑罰的.... 而且, 民事侵權訴訟, 更是後患無窮.... 比較幸運的是... 目前 寵物, 以登記制為最優先, 高於民法物權! 翻成白話文... 只要經合法程序去辦登記和植晶片, 不論事後出現 多少"原飼主", 法律最優先保障的是... 登記者! 不管"原飼主"提甚麼證據, 因為貓狗的掌紋, 是不被承認的.... 所以, 若要撿貓狗撿的安全又合法, 請務必注意相關法規... 避免陪了夫人又折兵, 還惹了一身腥.... 還有... 別以為 好心有好報! 醒醒吧..... 遵守法規和瞭解程序, 並做好自保程序, 才是永遠的真理! 所以, 想要做善事嗎? 想要保有熱誠嗎? 想要既快樂又沒有後遺症嗎? 請記得標準程序! 切勿自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5.56 ※ 編輯: enich 來自: 61.224.75.56 (10/17 02:04)
givenchy79:夜深了 e大還不睡 10/17 02:08
enich:剛又看一則又被告的! 實在... 謝謝提醒... 要去睡了... :) 10/17 02:10
anidiot:點點點也要戒掉喔 >///////< 10/17 02:11
givenchy79:版主不要一下勉強他這麼多xd 10/17 02:11
everafter:推有用資訊! 10/17 02:55
PrinCa:推 非常實用 10/17 04:59
noine:推實用XD 10/17 10:39
trickfan:e大好棒! 謝謝你的資訊 ^^b 10/17 10:43
northcloud:謝謝e大的實用文 ! 但想再請問 貼招領公告的公告期須要 10/17 10:57
northcloud:多久? 若掃晶片有掃到 但聯絡不到主人 又該如何處理啊? 10/17 10:57
1. 公告由你定! 你可以參考火車站失物招領期限! (總不會寫個限12小時出現 吧?!....哈....) 2. 喔! 講的好! 這問題很大也很關鑑喔.... 足證明閣下真的有思考喔! 通常是這樣... 寵物是採登記優先制, 你必須轉送"主管機關"(收容所'防疫所..) 去辦理轉通知... 但問題來了... 寵物若留在收容所會.... 這大家都知道吧! 所以, 可以採用 由主管機關法定公告招領, 你去簽切結書, 把寵物帶回暫時 保管... 官方說法... 若無法聯絡到晶片主, 請獸醫師(政府的 )辦理"尋獲申辦", 裏面有個"留置地點", 這應該是你最想知道的關鍵! 講白話, 就是你要具結後, 填上你家地址電話, 就是"留置地點", 這樣 就完成公告表格! 然後, 政府會幫你貼公告... 你再依公告的截止日後, 帶貓狗去原來地方, 辦理改登! 這樣你就完成"合法"程序! 就永遠不會有人突然出現來搶你的狗貓了... 而且.... 你還可以"補一腳"(我會很高興), 具名檢舉原晶片主遺棄! 讓他吃一張罰單.... 若你是中途, 你完成上述程序後, 你再把貓狗送養, 再去辦改登... 這樣, 新的收養人, 會感激你, 把一切合法程序走完, 讓新收養人能 夠無後顧之憂的安心與貓狗... 永遠過著快樂幸福的日子.... :)
OnlyforOnly:就變成最後一個步驟是認養&辦晶片登記轉移 10/17 11:40
katako:推 實用~ 10/17 12:23
penguin23:推 超實用!!自保是很重要的!!我還滿喜歡點點點的耶XDD 10/17 18:37
penguin23:e大 可以請教一下登記優於民法物權的規定是在哪邊嗎? 10/17 18:37
很簡單! 新法優於舊法! 從新原則.... 也就是... 法若無明定, 適用通例, 若法有明定, 適用法有明定.... 民法物權, 是保障台灣萬物.... 也就是通例物權! 若新法有明定, 則先優於適用.... 法律ABC最基礎的一章... 為何23歲才能當候選人? 刑法是18歲算成人, 民法20歲算成人, 憲法沒有年齡, 只有總統! 那23從何而來? 那你可否主張民法的20歲呢? 答案是.. 不行! 因為"後法".. 選罷法 法有明文! 憲法有說總統不能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那可否主張, 我有犯但我可以選! 你不能阻止, 你違憲! 答案是... 已明定於選罷法! 再來... 刑法有規定妨礙投票罪, 並沒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那為何還有法可以處罰呢?.. 答案也在於選罷法! 故... 不用明定適用原則, 法律自依其原則, 自動適用.... 所以, 動保法業已明定 採登記制, 所以就將民法的物權篇, 做一明定之界定, 動保法明定..."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是你不去辦, 不是我叫你不能辦.... 再來... 無主遺失物 有先佔權! 這是民法! 也因採登記制, 故不管你先不先佔, 只要我搶先登記, 那就是我的! 還記得倆人合夥開公司, 某人去登記商標的眾多例子嗎.... 幾乎, 除了登記者有違法情事, 否則幾乎都是勝訴.... (若其程序無違法律) 因為商標也是採登記, 除非是另告仿冒... 這又是另一件事情了....
penguin23:阿不對 改一下我的問題 文中所謂登記優於民法物權 是因 10/17 18:40
penguin23:為已經合法登記 所以就算前飼主能提供證據證明貓咪是他 10/17 18:41
penguin23:所養的來請求返還 但目前貓咪的所有權已經歸為登記人所 10/17 18:43
penguin23:有 所以法律優先保障登記人對嗎? 10/17 18:44
對! 您說的幾乎是完全正確.... 我底下舉些模擬例證 來解釋一下... 1. 已經說, 台灣是不承認貓狗的掌紋的! 外國或那一顆星球 我是不曉得啦... 你要如何"自證"?.... 因為返還, 其構成要件, 是要由原告自證, 且自證的 證據力是否會被採信, 那還要看... 是否有"疑慮"! 別忘記... 台灣法律原則.... 罪疑維輕, 一切疑慮之所有利益必須歸被告! 你是原告, 告我侵佔或要返還, 只要你的證據有一絲絲疑慮或暇疵.... 所有利益通通要先歸給我! 所以, 我不認為你打的贏我, 我的油錢和律師費和請假費, 你通通要給我! 而且, 我也有以戰止戰的方法.... 我會讓你賠更多.... (誰叫你不植 誰叫你"疑似棄養", 我最痛恨棄養了) 2. 而且你不能用返還來告, 你會被駁回.... 連進法院審理的都不行! 你不能越位!.... 我具有政法掛保證的登記, 你要先提... 否認之訴! 也就是先告收容所違法瀆職之類的, 然後你還要告侵佔... 但這兩項... 很抱歉喔! 是刑法, 你要先上地檢署, 我看你要提那一點 我是侵佔.... 光是... "不法所有", 我看你怎跟檢方解釋.... 而且還有個'意圖", 你要怎證明我的"意圖"?..... 除非我能明知那是你的! 但.... 光是那個'明知"就有你找的... 除非像新聞那個帶狗出去, 婦人馬上抱走.... 那這已經是另外層次的問題了, 你能拿出那樣的錄影帶嗎?.... 而且, 刑法, 還必須包括第一點, 你要先自證那狗貓是你的.... 所以困難度是雙重的.... 3. 就算是有晶片, 你要找回來, 事實是困難重重.... 更何況是沒有晶片的....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bid=21&sID=3162960&r=30&page=1 4. 沒晶片, 已被合法登記, 就算能趕在法定六個月之內提告, 你若是光看到地檢署和法院那些規定和你要自證的東西.... 我就不相信有人還敢踏進法院.... 光是地檢署傳喚我, 若你輸了或駁回, 我還可以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賠我油錢和請假費... 我不能武斷說, 不行或不可能... 但... 我可以肯定說, 台灣現實中, 還沒有一個案例成案的! 會有問題的, 通常都是撿到者, 沒依法走完法定程序的.... (PS1. 我習慣用你我, 來舉例, 不是真的是說您喔! 別誤會了!) (PS2. 也因為, 我對於沒登記又遺失的, 真的十分感冒, 會講到把情緒"拿起來"! ... 要我同情? 我沒回文吐口水, 就已經很克制了.... 抱歉! )
elle:推實用 10/17 19:03
smallpawn:應該說因為登記是有公示性,本來就是物權的特色之一 10/17 20:43
smallpawn:只要你不是惡意或是有過失,屬登記有效,應該是這樣吧 10/17 20:44
嗯! 對! 如上述第二點... 只要你沒先犯刑法的竊盜搶奪侵佔等.... 只要你依法律走完規定的程序, 政府會先幫你掛保證.... 還記得... 那個房子, 因地政人員混蛋, 把原屋主的房子轉登記到某人名下, 然後又轉賣第三人.... 案子打了五'六年, 房子也拿不回來... 因為法律保障"善意第三人", 看"某政黨"轉賣"據稱是人民的財產的, 只要 轉賣合法, 到現在也拿不回來..... 因為, 你要先告地政, 還要告轉登記違法, 這案你要先贏, 才能告第三人, 不能越位... 你想告政府喔.... 要叫 胡X強 來回應你嗎?..... 講正經的.... 程序若是 A => B => C , 每個環節都是依法程序都屬合法並無違背法令, 你只能乖乖從 A 開始告起, 但告國家? 何其難.... 真的別傻了.... 就算你有錢請律師, 光是只要你一被檢方駁回, 人家對方就會先叫你賠 期間訴訟的費用.... 看你能向檢方提幾次.... 所以, 結論是... 好公民 都是依法程序, 政府會幫你掛保證... 就是因為登記會有這種優先權和保障, 不然誰會願意去被政府賺那一筆? 所以還是要講... 法律 只保障"瞭解"法律者! 若善心人撿到貓狗, 若都能依法辦理, 而不是只認為好心會有好報, 光憑 熱情去做自己自以為是對的事, 那才是既安心又快樂的事..... 順便說一下... 就法有明文, 叫你去登記了, 是你不去, 你自己要先違法, 就別在遺失後, 來怪政府不保障你 像我在狗版還是桃園版? 好像有講... 桃園正研擬, 讓有登記有晶片的, 進入某些公園和設施, 這就是件好事! 不然誰會願意去登記呀?.... 總要有點好處吧!.... 總之, 有拜有保佑... 喔 不不... 有登記有保障啦! ----- 自我記錄留存 //典型// 遺失者先來指控.....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1&topic=867 事實澄清.....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1&topic=869 不管控方或辯方, 只要懂得上網寫文章, 不管事實如何... 都會有其擁護者.... 最悲慘的是... 不管那一方, 更不管事實真像, 更不論是非對錯.... 只要不會上網寫文章, 絕對慘遭圍勦... ※ 編輯: enich 來自: 61.224.75.56 (10/18 11:33)
hahashin:實用!!! 10/18 16:32
jick3323:感謝分享 11/05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