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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訪條例》規范 信訪代表人數不得超5人 GD.SOHU.COM 2005-04-12 12:16 轉自: 廣州日報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與十年前的《信訪條例》相比,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在保護信訪人權益的同時,也對信訪秩序進行了規范。新《信訪條例》強調“文明信訪”,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構成犯罪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問:針對日益突出的無序甚至暴力上訪問題,新《信訪條例》有沒有進行規范?   答:有。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據《信訪條例》應當怎麼辦?   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問: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何種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答:《信訪條例》第14條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哪一級機關提出?《信訪條例》對走訪行為有何約束?   答: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到相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問:在保護信訪人權益方面,新《信訪條例》作了哪些修改?   答:這是新條例的@個重要變化。比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這一條,它在舊的《信訪條例》當中只是普通條款,這次提升到了總則的位置。新《粀訪條例》第46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又如:第44條規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周方通訊員王宏山)   廣州信訪人應遵守的“十不”   (一)不在市政府門前非法聚集,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二)不攔截厭務車輛,阻塞交通;(三)不拉標語、喊口號,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四)不攜帶危險品、管制器具進入接待場所;(五)不損害接待場所絢公私財物;(六)不在接待場所喧嘩、臥躺、下跪;(七)不在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接待場所;(八)不侮辱、毆斐、威脅接訪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九)不捏造、歪曲事實,不誣告、陷害他人;(十)不向接訪工作人員送禮行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51.8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