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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後 有關役男體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 國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鍊銪字第八九○○○○六五九九號 說明: 一、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對『   兵役法』修正公布及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   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複檢之體位判定   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  1.在『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判定    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判體位。  2.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體複檢    按現行『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經判    定丙等體位者,以國民兵役列管運用。  3.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後,役男之    體、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體位判定。  4.對各種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己開始處理程    序,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者,如舊標準有    利於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等,於當事人    ,仍依舊標準判等,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    間認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1. 補行體檢者,以通知補檢日期。   2. 申請複檢者,以申請日期。   3. 常備兵入營體格複檢及驗退複檢者,以入    營日期。   4. 戊等複檢者,以初次檢查日期。   5. 在營常備兵申辦停役者,以送軍醫院複檢    日期。   6. 停役兵複檢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7. 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以申請日期  5.民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以補充    兵役列管運用;至七十年次(含)以後之    役男,經體、複檢判定替代役體位者,開    始徵服替代役日期,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    核定後據以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spring8.me.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