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njan (呆呆)》之銘言:
: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 A.地方機關行使其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 B.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時
: C.人民認為法律或命令有違反憲法精神之疑義,經告知相關機關而未獲
: 適切處置時
: D.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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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預官考題,為什麼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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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釋憲的聲請要件,原文我就附在
下面了.
不過這個考題含了一個重要的原理,也就是人民不能直接對法律命令等抽象
的規範內容表示不服,而只能就自己具體的權利受侵害表示不服.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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