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制度的起源
是人思考時必先思索兩面意見的習慣
也是西方認為政府和人民是對立的思想的產物
故法官不必且不應管治安 那是行政部門包括檢察官的事
檢察官是公益的代表 不應只在乎輸贏
法官同時不必且不能服從民意 因一個人不能只因得罪天下人而被判死刑
律師則是為了制度的完整而存在
從另一方面提供法官或陪審團作決定的資訊
故 律師不必支持當事人的所有作為 只是須盡力為其爭取權益
憲法法庭辯論時
有人質疑對方怎可為邪惡辯護
由此理解
便不會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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