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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制度的起源 是人思考時必先思索兩面意見的習慣 也是西方認為政府和人民是對立的思想的產物 故法官不必且不應管治安 那是行政部門包括檢察官的事 檢察官是公益的代表 不應只在乎輸贏 法官同時不必且不能服從民意 因一個人不能只因得罪天下人而被判死刑 律師則是為了制度的完整而存在 從另一方面提供法官或陪審團作決定的資訊 故 律師不必支持當事人的所有作為 只是須盡力為其爭取權益 憲法法庭辯論時 有人質疑對方怎可為邪惡辯護 由此理解 便不會意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ccsun54.cc.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