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cs (kcs) 看板 media
標題 [轉錄] 有關公娼的法律
時間 Fri Dec 19 01:01:19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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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成人自願性賣淫,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ꄊ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
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
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其他如有傷風化,雛妓,人口販賣之行為, 另外刑法有法條處罰之
至於允許公娼存在的法律依據, 是一個有長遠歷史的「公娼管理辦法」
這辦法是一個省市政府的行政命令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後, 這辦法很明顯有底觸之處,理應宣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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