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ngman (與我共擁紅塵之翼)》之銘言:
: 請問在別人網頁上留言中傷他人!
: 雖然沒有真實姓名可是有說出暱稱並直接中傷某人!
: 這樣是否構成毀謗罪?
: 如果知道的人幫我解答一下吧!謝謝!
: 留言如下
: x(163.30.70.196)於2000/10/02(22:32:24)..
: 哈被拋棄的爛貨! 妳是個被丟棄的破瓶子,
先引個法條:刑法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有三個客觀構成要件:公然,侮辱,人
今天實務上對公然的定義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能認識的狀態
在網頁上轉述應該還蠻符合的
侮辱就是受到他人否定的評價、名譽受到損害,並應考慮各方面的狀況
「爛貨」一詞也符合侮辱的定義
即使只是暱稱,但是在客觀上足以特定為某人時,應該也有適用的餘地
主觀構成要件上應該沒什麼問題,留言人很清楚自己的所作為
所以我初步認為,309是可成立的
: 不但不會愛惜自己, 只會糟蹋自己, 還糟蹋別人.
: 檢點自己吧,不要只會嫉妒別人擁有的,
: 妳大可爛竽充數去找能養妳的男人吧! 哈!可憐蟲. 可憐ㄚ!
: ps 瓶子是某人的暱稱!
: x是留言的人!
而310誹謗罪的條文太長不引了
不過我想「意圖散佈於眾」的構成要件是ok的
重要的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個要件
今天發文者所指摘的是瓶子被拋棄轉而自暴自棄(?)
老實說我看不出有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
如果今天發文者是說:
「瓶子你被拋棄又去搶別人男朋友真是大爛貨」之類的
才算是有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吧
所以我初步認為跟小安一樣
有構成309之可能,而310可能無法該當
不過這個也只是做理論上的推斷吧
真正用這個去告可能會被不起訴處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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