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taro (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之銘言:
: ※ 引述《wingman (與我共擁紅塵之翼)》之銘言:
: : 請問在別人網頁上留言中傷他人!
: : 雖然沒有真實姓名可是有說出暱稱並直接中傷某人!
: : 這樣是否構成毀謗罪?
: : 如果知道的人幫我解答一下吧!謝謝!
: : 留言如下
: : x(163.30.70.196)於2000/10/02(22:32:24)..
: : 哈被拋棄的爛貨! 妳是個被丟棄的破瓶子,
: 先引個法條:刑法309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有三個客觀構成要件:公然,侮辱,人
: 今天實務上對公然的定義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能認識的狀態
: 在網頁上轉述應該還蠻符合的
: 侮辱就是受到他人否定的評價、名譽受到損害,並應考慮各方面的狀況
: 「爛貨」一詞也符合侮辱的定義
: 即使只是暱稱,但是在客觀上足以特定為某人時,應該也有適用的餘地
: 主觀構成要件上應該沒什麼問題,留言人很清楚自己的所作為
: 所以我初步認為,309是可成立的
: : 不但不會愛惜自己, 只會糟蹋自己, 還糟蹋別人.
: : 檢點自己吧,不要只會嫉妒別人擁有的,
: : 妳大可爛竽充數去找能養妳的男人吧! 哈!可憐蟲. 可憐ㄚ!
: : ps 瓶子是某人的暱稱!
: : x是留言的人!
: 而310誹謗罪的條文太長不引了
: 不過我想「意圖散佈於眾」的構成要件是ok的
: 重要的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個要件
: 今天發文者所指摘的是瓶子被拋棄轉而自暴自棄(?)
: 老實說我看不出有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
: 如果今天發文者是說:
: 「瓶子你被拋棄又去搶別人男朋友真是大爛貨」之類的
: 才算是有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吧
: 所以我初步認為跟小安一樣
: 有構成309之可能,而310可能無法該當
: 不過這個也只是做理論上的推斷吧
: 真正用這個去告可能會被不起訴處分吧..
幹
小安或鐘麒!!!
你們怎麼可以盜用阿橋的代號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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