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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taro (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之銘言: : ※ 引述《wingman (與我共擁紅塵之翼)》之銘言: : : 請問在別人網頁上留言中傷他人! : : 雖然沒有真實姓名可是有說出暱稱並直接中傷某人! : : 這樣是否構成毀謗罪? : : 如果知道的人幫我解答一下吧!謝謝! : : 留言如下 : : x(163.30.70.196)於2000/10/02(22:32:24).. : : 哈被拋棄的爛貨! 妳是個被丟棄的破瓶子, : 先引個法條:刑法309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有三個客觀構成要件:公然,侮辱,人 : 今天實務上對公然的定義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能認識的狀態 : 在網頁上轉述應該還蠻符合的 : 侮辱就是受到他人否定的評價、名譽受到損害,並應考慮各方面的狀況 : 「爛貨」一詞也符合侮辱的定義 : 即使只是暱稱,但是在客觀上足以特定為某人時,應該也有適用的餘地 : 主觀構成要件上應該沒什麼問題,留言人很清楚自己的所作為 : 所以我初步認為,309是可成立的 : : 不但不會愛惜自己, 只會糟蹋自己, 還糟蹋別人. : : 檢點自己吧,不要只會嫉妒別人擁有的, : : 妳大可爛竽充數去找能養妳的男人吧! 哈!可憐蟲. 可憐ㄚ! : : ps 瓶子是某人的暱稱! : : x是留言的人! : 而310誹謗罪的條文太長不引了 : 不過我想「意圖散佈於眾」的構成要件是ok的 : 重要的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個要件 : 今天發文者所指摘的是瓶子被拋棄轉而自暴自棄(?) : 老實說我看不出有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 : 如果今天發文者是說: : 「瓶子你被拋棄又去搶別人男朋友真是大爛貨」之類的 : 才算是有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吧 : 所以我初步認為跟小安一樣 : 有構成309之可能,而310可能無法該當 : 不過這個也只是做理論上的推斷吧 : 真正用這個去告可能會被不起訴處分吧.. 幹 小安或鐘麒!!! 你們怎麼可以盜用阿橋的代號上網!!! -- ※ 發信站: 批踢踢(ptt.csie.ntu.edu.tw) ◆ From: 156.c166.ethome.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