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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和opinion有時難區別,就算用fact一字, 也不代表那是真的,只不過是可以檢驗的,這大概是John主張用「情事」的意思。 看來同學們看法很接近,結論得看案件情節而定。 唉,我們這裡說說其實距離法院判決還有些遠。 聽說投人所好是勝訴最大要件,要使裁判者滿意。 所以,在具體訴訟上,還必須察言觀色。 如此說來,現在的讀書生活也許是太舒服了。 好難,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考試作答, 到目前為止,我還在聽天由命的階段。 對了MBM是不是發表了用網路找留學資料的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ptt.csie.ntu.edu.tw) ◆ From: Host4-144-87.pagi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