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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bunaga (右大臣織田信長)》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可掛式阿尼)》之銘言: : : 幹,有你的。 : : 耶!考完了,還有誰在水深火熱的? : 張人友不知過得怎麼樣...他在成大...沒有被抄吧... : 幹...這次的事情真的鬧大了...苦苓說說看法吧... 看法嗎?其實很難說得簡單又清楚, 寫得太專業沒人看得懂, 可是不講清楚又會讓人覺得我們自己在堅持一個不存在的理由…… 我儘量好了,反正也沒有在別的地方加入那些已經使得溝通不再可能的討論。 首先我們先來搞清楚在純法律文義的層面上到底存在著什麼樣的應然規範, 這次有關刑事的部分主要涉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我國採的是「創作主義」, 意思是說只要是創作出來的著作就受到保護, 主要有兩個層次的利益受到保障,一個是因這個著作所帶來的財產利益, 也就是通稱的「智慧財產權」,另一個是因為著作是一個人精神的具體表現, 所以也要保護「著作人格權」。 這樣保護的結果,就是使得著作的各種利用的權利會原則上限於本人才能行使, 除非他有授權給他人。但是這會使得社會生活無法進行, (我想這應該不用多論,因為這麼嚴格的限制不會有問題才有鬼), 因此在著作權法中用了十幾個條文來界定什麼叫做「合理使用」, 只要符合這個條件的都不認為有侵害著作權。 而這次事件主要涉及的是「重製」的問題,(假設他們並沒有另外的營利行為的話) 也就是說,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又不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的行為,要受刑罰的制裁。 問題在於,我們的法條中(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找一下44到66條來看一下), 似乎沒有一條可以拿來証立我們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的, 所以「在法言法」之下,好像我們的這種行為就是非法的了…… (法條的解釋可以人言異殊,所以我的見解並非絕對正確,僅供參考) 但是,這是因為電腦的使用根本上一定會涉及「重製」, 簡單的說,我們在看網頁的時候,也是在「重製」遠端主機的檔案內容, (這點你們很多人都比我懂得多了……), 而我們的著作權法,卻是以書、錄音帶、錄影帶為對象在設計的, 而現在這種網路無國界的新價值觀也是這麼舊的法律沒有考量到的, 最重要的是,這個法律根本是因為美國的壓力而定的, 在台灣那來的著作權意識?有也只是一定程度之內,不會像法條定的那麼強硬, 開玩笑,這可是動搖國本的大事,不信大家想想, 如果真要照法律這樣辦,台灣要抓多少人? 我們的中小企業還要不要活? 當然,會有人說:「法律都已經這樣訂了,我們還是要遵守啊, 怎麼你們這些學法律的還在叫大家不要守法?」 誠然,法律在一個理想的情境上應該是所有人所共守的行為準則, 是使得現代社會在失去了宗教和王權之後還能保有秩序性的主要支柱, 如果可以選擇性的遵法或執法,那麼法律的功能將無從發揮, 這種名目立法將是對法律的威信最大的傷害, 用同樣的語言,這也是動搖國本的大事。 但是,法律同時也是最現實的一回事,如果我們在立法時就已經昧於社會現實了, 卻要在司法的階段強求人民要符合那個概念中的理想秩序狀態, 由於受限於執法的能力和界線和問題, 最後呈現出來的將是殺雞儆猴,是一種拿少數人開刀的行為, 而這些人等於是隨機抽出來的,就像這次的成大事件一樣。 事實上,這對法律的傷害程度更大, 因為這已經是無視於法律應該以追求正義為目的, 而將法律當成是達成特定社會政策的工具的行為, 當然,不是沒有人主張這樣的法律觀,但是這並不是一個可接受的觀念, 其中的法理學爭辯就不多說,但是只要大家思考一個極端的說法就會懂, 因為這樣的立場等於是告訴我們,如果今天我們可以理性的証立把你殺了對整個社會 有很高的正面利益,就可以為了這個政策目的拿你來開刀, 你接受嗎? 更何況,就著作權的保護來說,到底保護到這麼徹底是不是合理的, 本身並不是那麼絕對不可爭辯的問題, 試問,你的創作是只來自你個人的能力嗎?難道不是這個社會給了你一個環境, 讓你有一個場域並有文化的基礎來進行所謂的「創作」嗎? 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將使社會在精神文明的進步上受限, 我想在此也不用多加詳論,所以「合理使用」的界線要劃在何處, 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尤其大家都是大學生,以後很有可能靠這個吃飯, 例如專利、商標或是著作等等,這種「知識經濟」的發展 我想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下一階段已經很明顯了, 這些事情都和我們有關,可是大家現在迷失在一時的情緒之中, 加上全台灣最大的也最糟的亂源----媒體在那邊亂說話, 使得台灣的理性討論空間很稀少,這才是最不幸的。 最後,僅就檢察官的行為作一些私人評論, 事實上,他的行為可以說是「在現行法上無瑕疪的」, (至於那個刑警的部分我不清楚事實,所以不評論) 但是這種行為就像那篇廣為流傳的文章所說的一樣:開戰車打小鳥, 如果要以刑法論理上來說,侵害法益更大的,主觀上更值非難的盜版商放著不管, 但是看到學生的行為就說「於法不能不辦」, 是啦,在法律上我們可能不容易說他錯,或著要說他錯要花一點功夫, (例如他的行為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並未在訴訟法的解釋適用上採取合憲的觀點等) 不過他們現在自己也很難收拾,真是吃得很難看。 這樣子的執法,就是讓法律有了尊嚴了嗎? 我想我們付出的代價,可能是人民對司法形象的轉壞, 對於生活在現實中的人民,他們知道更多檢察官「不知道」的事情, 在人民的法律觀中,這件事不會給人公平執法的印象, 只會讓大家覺得柿子果然還是要挑軟的吃…… 我累了,有空再續,寫到後面已經有點胡言亂語了, 如果有看不懂請儘量質疑。 -- Heidegger sagt: "Um etwas ueber das Sein sagen zu koennen, muss man das Seiende befragen, welches einzig in der Lage ist, etwas ueber das Sein auszusagen." Also frage ich dich: "Warum bist du? Und warum bist du so wie du bist?" "Ich bin kein Mensch, ich bin Dyna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