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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eleted 看板] 作者: Alfred (Kind of Blue) 看板: ck-youth 標題: Re: D先生的說文解字。『允』。 時間: Mon Oct 25 16:44:12 1999 ※ 引述《dearyou (寂寞是種鈍器。)》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ind of Blue)》之銘言: : : 你指名是誰借的啊?不要說你忘了,你忘了就沒有權利來要。話是你說的就算嗎? : : 這件事從頭到尾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 : 我和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還好。 : 原來中華民國的法律是降規定的喔??????????????????? : 不管是誰借 當初他都是以建青的名義向我借的. : 他媽的你想賴是吧????????? : : 你指名是誰借的啊?不要說你忘了,你忘了就沒有權利來要。話是你說的就算嗎? : 這種沒知識兼沒衛生的話都說的出, : 貴社是沒人唸法律系喔????? : 還是大家眼睛瞎了?????? : 看不出你po的多可笑.........活像賴皮的小孩............. : 如果沒錯是許邵昌透過李偉誠來向我借的 : 我親手交給許邵昌吧 如果沒記錯. 很抱歉,中華民國的法律正好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沒有記清楚來拿的人是誰而無從要起, 是你自己自陷危險的行為,而你說的如何如何那只是你一面之詞,你所說的話在法庭上沒 有証據力,只是原告的聲明,誰叫你自己要做這種沒有証明的事,知道法律有多黑了吧。 原告構陷之詞,初無明証之提出,不足採信,亦非法所不許。 再告訴你,就算你能提出對方是用建青的名義向你借的,亦不能直接証明這是建青社所為 的意思表示,建青社在法律上沒有法人格,就算是建青社所為的意思表示,也是無效的, 不能拿來做為請求的依據。你不要以為這一件事就可以把所有建青的人都拖下水。 你有本事直接找原來的人要啊,不懂法律不要自以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LoveLove.m4.ntu.edu.tw -- 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c27.f604.m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