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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b (為什麼不要?)》之銘言: : 破產法我是還沒念到 : 不過乙丙丁的債權人對於此三人將刷卡所得來的利益或所購物品之所有權歸於甲之行為 : 可以根據民法第兩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而撤銷乙丙丁所為有害債權之無償處分 : 行為 : 當然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比這複雜許多 : 也有許多人鑽此法律漏洞 : 但馬兄所舉之例太過單純 : 所以應該是無法敲銀行一筆吧 我想到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ㄟ 這樣子銀行也不用起訴撤銷啦 直接主張無效就好啦 skb 這樣子講對不對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gw1.nchu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