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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kiwi (不知道)》之銘言: : ※ 引述《skb (為什麼不要?)》之銘言: : : 破產法我是還沒念到 : : 不過乙丙丁的債權人對於此三人將刷卡所得來的利益或所購物品之所有權歸於甲之行為 : : 可以根據民法第兩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而撤銷乙丙丁所為有害債權之無償處分 : : 行為 : : 當然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比這複雜許多 : : 也有許多人鑽此法律漏洞 : : 但馬兄所舉之例太過單純 : : 所以應該是無法敲銀行一筆吧 : 我想到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ㄟ : 這樣子銀行也不用起訴撤銷啦 : 直接主張無效就好啦 skb 這樣子講對不對阿 我想這還要看乙丙丁三人跟甲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是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表示而言 但如果該虛偽意思表示尚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依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乃是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而此例中並沒有很確切說乙丙丁與甲之間的關係 因此也很難去辨明 況且,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因此,我是認為直接從乙丙丁三人所為之客觀行為判斷,較為簡單。 不過,痞子講的也很有可能發生, 只是此題並未明白指出, 但現實生活中也是要考慮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9.20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