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llalobos (做好徹底死去的覺悟)
看板ck51st302
標題Re: 我要被無理取鬧的人告了 幫幫我吧
時間Fri May 18 18:45:37 2007
※ 引述《picmic (笑 就對了)》之銘言:
: 不過想問廖大
: 看到的案例都是一般人跟中古車行買賣居多
: 一般人無法知悉瑕疵可以想見
: 如果是車行間的買賣 還是要課予出賣人這麼高的責任嗎
: 還是說買入的車行你有查證的能力和責任
: 如果不是
: 是不是班長可以反過來去跟原車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匹大客氣了
就如F大大的實務見解,重點在於瑕疵的認定,
亦即是否系爭中古車是否具備通常效用(當然
如果契約有另訂除外),而這個標準,是從客
觀上來認定,並沒有考慮買受人本身的專業
問題。買受人是否中古車商,或許是可以用
來認定"買受人明知瑕疵存在"的參考之一,
但是在法律要件上,這應該並不是擔保責任的
除外條款(是買賣,有瑕疵,就可成立物之瑕
疵擔保)。
基本上,民法設定的立場原則上就是假定雙方
是對等的地位,所以我並沒有考慮因為是車行
對車行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拉,而是應該再看
個別要件的認定。
只是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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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5.247
→ FengJian:民法§355、366? 05/18 19:38
→ villalobos:謝謝F大的補充阿...0rz..就是這幾條阿...法條快忘光了. 05/19 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