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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cmic (笑 就對了)》之銘言: : 不過想問廖大 : 看到的案例都是一般人跟中古車行買賣居多 : 一般人無法知悉瑕疵可以想見 : 如果是車行間的買賣 還是要課予出賣人這麼高的責任嗎 : 還是說買入的車行你有查證的能力和責任 : 如果不是 : 是不是班長可以反過來去跟原車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匹大客氣了 就如F大大的實務見解,重點在於瑕疵的認定, 亦即是否系爭中古車是否具備通常效用(當然 如果契約有另訂除外),而這個標準,是從客 觀上來認定,並沒有考慮買受人本身的專業 問題。買受人是否中古車商,或許是可以用 來認定"買受人明知瑕疵存在"的參考之一, 但是在法律要件上,這應該並不是擔保責任的 除外條款(是買賣,有瑕疵,就可成立物之瑕 疵擔保)。 基本上,民法設定的立場原則上就是假定雙方 是對等的地位,所以我並沒有考慮因為是車行 對車行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拉,而是應該再看 個別要件的認定。 只是淺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5.247
FengJian:民法§355、366? 05/18 19:38
villalobos:謝謝F大的補充阿...0rz..就是這幾條阿...法條快忘光了. 05/19 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