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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cross (不練?我想打球耶....)》之銘言: : *謝銘洋民總 2001.11 (90學年度第1學期期中考) : 1.什麼是類推適用?什麼是準用?請分別舉一個例子說明之。 類推適用: 你有修法學緒論嗎? 假設有個規範A,所有符合A規範所含要件的事件a,即可適用A規範,取得A規範的法律效 果。 今有一事件b,在現行法上找不到法條可直接適用,但事件b在相關點上與a有相似之處, 此時,為補法律漏洞,即可援引A規範,使事件b取得A規範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 十八條的姓名權。民法未規定法人名稱受到侵害的請求基礎,因此,學說和實務上認 為,可類推適用本條做為基礎。 至於準用,稱不上法律漏洞,打個比方說,「準用」就是法律明文的類推適用。這例子 很多,翻一下民法都找得到。 這一題我答得不是很好,你可以自己翻王澤鑑《民法總則》,裡面有詳細說明。 : 5.什麼是債權物權化?請舉例說明之。 債權與物權的差別你應該有點概念。 債權/物權:對人/對世、相對/絕對…這些特性。 債權之行使只能對債務人主張,沒有拘束第三人的效力。但物權不一樣,以所有權為例子 ,當你對書本有所有權時,同時其他人對負有不侵犯你的書本所有權的義務,你有權利要 求所有人不得侵犯你對這本書的所有權的權能。 但有時,為了保障處於弱勢的債務人,比如說,有些契約類型,債務人往往處於經濟地位 上之劣勢,所以法律會打破債權相對的性質,使債務人得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擴張到第三人 身上,再精確地說,本來這個契約效力只存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間,但是,經過法律賦與物 權化的效果後,契約效力會擴張至第三人上。 最明顯的例子是:民法租賃那一節後面的地方(法條我忘了,你自己翻),有個「買賣不 破租賃」。租賃是契約,房客和房東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是雙向的,但在 這裡我們只看房客對房東這個面向)今天房客和房東締結一個房屋租賃契約,假設房東 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把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成了新的所有權人,但是他不能要求房 客搬走,租約效力跑到他身上來。原本房客只可對房東主張的債權,也可對契約以外的第 三人主張,因而具有某些對世效力。這就是債權物權化。(不過,並不是所有不動產租賃 契約都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只有符合要件才可適用) 題外話是,你可以再質疑這一條立法疏漏,因為本條少訂一個要件,導致強勢房客也可適 用這一條,和立法初衷--保障弱勢債務人的目的不符。應該再設個門檻排除這種狀況。 這一題我也答得不是很精確,快翻翻上面那本教科書有沒有講吧。我記得有提。 另外,謝銘洋老師有點沒創意:p 這兩題也是當初我的民法總則期中考題…早知道你應該來找我要題目(不過我得找找)。 : 他媽的我一看到題目眼睛就花了 : 有人願意同情一下我 花點時間指導一下嗎? : 我不要剛進大學就被21啦!! -- 腦袋有問題的人從來不會承認自己的腦袋有問題。 那麼,現在我偷偷誠實和你說喔…:「我的腦袋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77.202
Accross:感激不盡感激不盡!!! 61.216.73.209 11/03
Accross:昨天對不起啦!!!講到一半突然我就斷線了 61.216.73.209 11/03
Accross:這喫人的中華電信!!!! 61.216.73.209 11/03
Accross:現在來幫你狂推這篇以作補償XD 61.216.73.209 11/03
Accross:板主就是能連推啊!!!!特權!!!!!XD 61.216.73.209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