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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x 看板] 作者: loh (loh) 看板: sex 標題: [情報] 女狼強上國中男生 非性交?輕判七月 時間: Tue Mar 29 11:22:41 2005 記者黃寅/新竹市報導 新竹科學園區廿六歲的陳姓女工程師去年上網認識一名十三歲國中男生,三度約他到住處 發生性關係,被男方家長發現後提出告訴。新竹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依猥褻罪將她判刑 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說,陳姓女工程師去年八月認識這名國中男生後,隨即在八月廿一日約他到香北路 住處,進而發生關係。後因女工程師的乾弟得知,向男學生要一萬五千元,男學生因害怕 告訴媽媽而報案。 國中男生在審理時證稱,女工程師曾問他幾歲,他說已滿十三歲,女工程師先是開車載他 到網咖玩,後來載回她住處,強脫他的褲子,他半推半就的與她發生性關係。 陳姓女工程師承認與國中男生發生三次性關係,但她表示不知道對方未滿十八歲。法官 認為是卸責之詞,因她在應訊時供稱知道這名男生還在讀國中,另有馬姓證人作證表示, 她曾在電話中說男生還在讀國中,且「直覺上是十三、十四歲」。 至於陳姓女工程師姦淫少男僅判七月,法官說,因為刑法對性交的定義,是以性器進入 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陳姓女工程師並未侵入少男的身體,而是以少男的性器侵入 她的性器,不視為刑法上之性交,僅屬於定義範圍較廣之猥褻罪,亦即「姦淫以外足以 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因此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若依二月二日新修正、七月一日將施行的條文,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已增加「或 使之接合之行為」,女子性侵未成年少男,將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處以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03/2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2588578.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32.23
fool:性交的定義會不會太偏彈女性阿..女生哪有性器可以插 140.113.95.235 03/29
fool:入別人阿...... 140.113.95.235 03/29
Ptete:原來只要是工程師都會有不正常的心態 140.129.40.22 03/29
midstrong:那個性交的定義據說是那些女立委硬加上去的 140.113.195.51 03/29
midstrong:但是訂的又不好.所以今年才又改. 140.113.195.51 03/29
iSKo:所以才修法啊…不然一堆熟女來@#%*&(好像不錯@@) 61.62.210.17 03/29
uuuiii:她住哪,我想板上有很多人想報名.... 220.135.12.75 03/29
jake:要報名嗎....我覺得好像是跟石榴....一樣 59.113.163.99 03/29
mikedo:新聞說那女的80KG =..= 61.64.168.224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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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ell:台灣法律還蠻好笑的 140.114.218.74 03/29
TIGER7553:我也覺得很奇怪218.174.135.143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