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民國九十一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
受理期間: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申請區分、要件及應備證明文件:
專長資格
符合基本、特定、限制條件及第肆項表列專長證照。
申請書(三聯)、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役別之專長證照
(畢業證書或在學證明正本、影本一份)。
保安警察
七○○人
正選志願專長:警察人員特考考試及格證書、電子工程師
備選志願專長:律師、醫師或藥劑師、護士或護理師、物理治療師
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親屬行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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