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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670 (一肩扛起世事無奈)》之銘言: : 孝文你看刑法339條跟346條 : 你說如果一個人去小吃店吃完東西 把隨身帶的刀插在桌上 : 實務上成立恐嚇取財得利罪 應該適用346條2項 : 因1項之構成要件 是"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但小吃店老闆將食物交付 並非因為恐嚇行為 : 所以此項不應適用 : 我認為339條之1項2項也是如此 : 所以今天我們講的東西 應該適用於339條2項 : 這樣就應該沒問題了 6^^ 不是這樣低....339條2項所謂的不法之利益是指說 像取得債權或免除債務喔 -- 不朽的傳說....將從那天開始 過了那天....305將成為不朽的傳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3.10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