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z670 (一肩扛起世事無奈)》之銘言:
: 孝文你看刑法339條跟346條
: 你說如果一個人去小吃店吃完東西 把隨身帶的刀插在桌上
: 實務上成立恐嚇取財得利罪 應該適用346條2項
: 因1項之構成要件 是"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但小吃店老闆將食物交付 並非因為恐嚇行為
: 所以此項不應適用
: 我認為339條之1項2項也是如此
: 所以今天我們講的東西 應該適用於339條2項
: 這樣就應該沒問題了 6^^
不是這樣低....339條2項所謂的不法之利益是指說
像取得債權或免除債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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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朽的傳說....將從那天開始
過了那天....305將成為不朽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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