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shan (容易受傷的啄木鳥)》之銘言:
抱歉個人沒什麼法學術養,只能用粗糙的文字討論。我常接觸第三部
門(也就是公益團體、社區等等),身邊常常洋溢著一種公益氛圍,
因此在我的想法中,法律的出發點應該都必須考量到公益。智財權在
台灣的使用,卻常常超出這個前提。
在音樂分享這件事情上,代理商很容易擴大自己的潛在市場,再怎麼
好的東西,如果沒有人知道、沒有人購買,就無法稱之為商品。古典
音樂聽的人已經是少數,老樂友不見得需要下載,如果沒有人分享,
入門者或根本沒在聽的人,也許一輩子都不會知悉這個版本,代理商
當然也賺不到他們的錢。如此的分享到底傷害到誰的權益呢?
許多分享古典音樂的朋友都是熱心傳播音樂文化的樂友,這些分享也
從未收取分文,然而對於台灣古典音樂聆聽市場規模的維持,卻不能
說沒有助益。這些古典音樂的 mp3 得先擁有唱片才能轉檔,也一定
會有一些下載者受到感動,成為古典樂迷。於是分享者也好、下載者
也好,都是(或將是)這個市場的一員,直接或間接的讓出版者獲利
,也讓文化更為散佈,創造公益價值。
本來智財權或著作權的原意,是在顧及社會公益的前提下,保障創作
者的合理營收,然而經過重重中介,創作者根本無法自己掌控創作物
的市場價值,也無法控制創作物的散佈方式。在這樣的結構下,智財
權所保護的對象從創作者變成了仲介者,也就失去了原先合理利益的
基礎,對於社會公益也難以兼顧,最終變成商業行為的武器。
國外已經有許多創作者利用新的傳播技術,親自經營自己的市場,也
有許多人認同非營利的分享行為,於是才有了創意公用授權等等。個
人購買超過一千五百張唱片,也會分享給樂友或是少聽古典樂的朋友
,協助他們找到自己喜歡的音樂或版本,自認對古典唱片市場仁盡義
至。世界科技一日千里,大量循環再版舊錄音的古典樂市場,已經漸
漸失去活力,如果出版商還這麼短視近利,總有一天會市場萎縮倒光
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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