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op:演講可否錄音我不知道,不過販賣未同意的錄音是不行的 05/26 21:58
推 dejen:前說不完整,因此結論恐有誤 05/27 00:40
→ dejen:我國著作權法§3I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05/27 00:41
→ dejen:學術範圍之創作。」 05/27 00:41
→ dejen:條文裡稱創作者,並未限定創作形式 05/27 00:42
→ dejen:而導聆並非日常說話,而是基於特定目的、有特定範圍 05/27 00:44
→ dejen:與特定領域的陳述,應該構成前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05/27 00:45
著作權法第二章規定
第五條 (著作之種類)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查語文著作,有包含「演講」,那d兄說得是對的,sorry我之前寫的的確有誤。
→ dejen:所以應該當為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05/27 00:46
→ dejen:所以問題就回到錄音是不是合法 05/27 00:47
這個可以參考
第五十一條 (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ejen:原則上錄音屬於著作權法§3I五所稱之重製 05/27 00:48
→ dejen:所以在未經同意之前,是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 05/27 00:49
→ dejen:但是麻煩的是,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不一定是導聆人 05/27 00:50
→ dejen:抱歉亂入 05/27 00:50
→ dejen:另外前說關於隱私權的說法也有問題,只是與本版與原問無關 05/27 00:52
→ dejen:故不多言,有興趣的我想法律版可以問到 05/27 00:53
※ 編輯: mgdesigner 來自: 61.56.157.129 (05/27 15:46)
推 dejen:m兄很用功,值得鼓勵,而且很適合進一步受法律訓練。 05/27 19:22
你過獎了,因為有作相關的東西,所以我對文本、音樂著作的著作權議題比較有研究..
演講著作比較生疏,所以弄錯了。
→ dejen:著作§51的「合理範圍」並沒有想像中簡單,只是這裡不適合談 05/27 19:23
當然合理使用是一個模糊地帶....
→ dejen:對於導聆錄音,我自己的結論是,想錄就各憑本事,風險自擔 05/27 19:27
→ dejen:著作權有時候會限制文化流通,就好像風衣版也有其價值 05/27 19:28
推 dejen:所以如果要問我侵不侵權,我的回答是會侵權 05/27 19:32
→ dejen:但是如果問我可不可以錄,我的回答是各憑本事和風險衡量 05/27 19:33
同意。
※ 編輯: mgdesigner 來自: 61.56.157.129 (05/27 19:43)
※ 編輯: mgdesigner 來自: 61.56.157.129 (05/27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