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jmb0530:"重病急症開刀同意書簽署權"←這真的非常非常的重要:~ 10/19 14:10
→ senjor:而且把這觀念套用給"相互照顧的單身好朋友"是不錯的概念 10/19 14:11
推 hjmb0530:可是就怕有心人士會利用同居伴侶法→製造意外→行使重病 10/19 14:17
→ hjmb0530:急症開刀同意書簽署權→放棄手術治療→遺產繼承..orz 10/19 14:18
→ hjmb0530:所以我常在想說,同居伴侶法真要保障到遺產繼承權這部份 10/19 14:20
→ hjmb0530:嗎?是否只保障到收養小孩監護權,然後遺產繼承部份就只 10/19 14:21
→ hjmb0530:由小孩繼承即可,會不會好些呢?? 10/19 14:21
→ senjor:其實我覺得妳的流程也能套用到結婚啊...遇到真的有心的人 10/19 14:22
→ hjmb0530:補一下,是由小孩與親屬繼承 10/19 14:23
→ senjor: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啊 XDDD 10/19 14:23
→ senjor:其實他們是有人提議說,那些問題用勾選的方式就能解決 10/19 14:24
→ hjmb0530:也對啦!!人心呀~~~ orz 10/19 14:24
→ antibonding:基本上 就是成年人應該有更多自主權 不要什麼事都要找 10/19 14:26
→ antibonding:家人 成年後 本來想要找誰當代理人 應該是個人選擇 10/19 14:26
→ senjor:沒錯,而且不是每個人跟原生家庭之間的鍵結都這麼強的。 10/19 14:28
推 hjmb0530:但,不管個人與親屬之間關係是怎樣,親屬有對醫院提告 10/19 14:31
→ hjmb0530:的權利呀!所以院方也不得不如此... orz 10/19 14:31
→ senjor:所以才需要修法啊,快修法快修法啦... XDD 10/19 14:37
→ senjor:一開始權利給家屬是預設值,但是成年之後應該要有能依個人 10/19 14:38
→ senjor:需求而修改的權利才對啊。 10/19 14:38
推 antibonding:恩 需要修法! 我們需要合時的法律 10/19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