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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賣人就其所出售的硬碟品質有瑕疵, 依現行民法規定,並不要求其有修補義務, 反而通常是出賣人自行與消費者以保固條款的方式以為修補, 所以對於買受人除了該硬碟以外物品之損害確實不須負修補責任。 但仍有損害賠償責任。 2、倘若該定型化條款也免除了出賣人因為標的物瑕疵所造成其他物品損害的賠償責任時, 這樣的定型化條款就極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 在出賣人仍須就其他物品損害負賠償責任下,如果儲存在硬碟內的資料: (1)可以回復,只是需費過鉅時,消費者可請求出賣人出錢或出力來回復資料; (2)不可回復,這就比較麻煩了,因為這時出賣人只須以金錢賠償, 而賠償數額又以所受之實際損害為斷, 如果滅失的資料不具經濟上可易為金錢衡量之價值,恐怕就真的求助無門了。 以上小小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