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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inyo (一閃一閃亮晶晶)》之銘言: (略刪) : 誰知對方說除非你來取消......... : 而且說轉讓還要在開課前 好幾個星期 只能轉三分之一的價錢給其他人 : 我的問題是 當初並沒有很詳細的思考而報名 : 現在 我不想補了 我也不要補習班退費 : 我可以免費送給其他人嗎............... : 本來是有想要以20~25%的價錢轉讓 但是後來想想 算了 : 因為這張學生證是用到明年四月 而且還有正課到十月 : 加上可以旁聽等....................我當初繳三萬四 : 難道我無法去補習 對方就意思就是 你不能來 啥都不能做 只能當錢送給她們 : 我真的沒辦法送給別人嗎? 很多補習班的上課證上頭都有這種條款, 不過其效力堪疑。我先說自己的看法,拋磚引玉: 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訂定契約、繳了補習費,你對補習班算是享有債權, 現在是否可把它讓與給別人,要看看你符合哪種情形。 補習班最有可能拿來反駁你的就是第二款,(依當事人之特約...) 不過因為該約款在本例是定型化約款, 所以依消保法的規定,有無效的可能。 對於該法條的結論我先不下,只提供你方向, 並建議你找大人去談。 --- 請其他大人提供實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8.16
hercales:這不是債權喔,只是一般的契約而已,引用條文錯 163.13.103.153 08/25
hercales:誤是不好的 163.13.103.153 08/25
roura:喔喔 那請問是什麼契約? 210.65.186.253 08/25
roura:別忘了也引一下法條(正確的那條) 210.65.186.253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