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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之銘言: : 樓梯堆貨絆倒人 屈臣氏判賠 :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女子李異瑛去年在屈臣氏購物時不慎摔傷,她起訴求償68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 ,屈臣氏為求增加營業額,將商品堆放在樓梯兩側,卻未盡應有的保護措施,判決屈臣氏 : 應賠償李女22萬6800餘元。 : 屈臣氏對判決表示遺憾,認為這樣課以企業未知之風險,徒增法律所無之限制,決定上訴 : ;律師郭思吟並表示,法院布告欄的設置,難道路人因觀看上面的公告而「分心」跌倒, : 法院也可被認為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嗎? : 李異瑛得知判決結果也感驚訝,原在老爺酒店擔任客房部大廳副理的李異瑛說,她受傷之 : 事,其他消費者都可能遇到;她認為當初求償68萬元,並不是獅子大開口,還要與律師研 : 究是否上訴。 : 去年10月8日,李異瑛在民權西路屈臣氏購物,因樓梯通道間堆放各種商品,她被絆倒, : 經該店經理送醫,左肱骨及右尺骨均骨折,休養復建半年。 :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屈臣氏為求增加銷售營業額,在1、2樓的樓梯兩側堆放各式商品,又 : 附以顯著的折價或特價告示牌,消費者上下樓梯時,目光受商品告示牌吸引,會有注意力 : 分散與邊走邊看情形,具危險性,店家應增加讓消費者因注視商品而踩空摔倒的防護措施 : 。 : 屈臣氏雖強調已在樓梯兩側張貼「小心階梯」標語,但法官認為,李異瑛確實因受商品擺 : 設吸引、分散行走樓梯的注意力,踩空而摔傷,顯見屈臣氏的作為還不足以預防顧客摔傷 : 的發生。 : 【2006/05/10 聯合報】 承審法官表示,該賣場的一、二樓樓梯寬度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 條規定,但一般營業場所的樓梯是做通行之用,而樓梯具有高度與坡度,在行走時有一 定的危險。賣場除以樓梯做通行外,還擺設附以顯著折價或特價告示牌的商品,讓消費 者在上下樓梯時,容易產生注意力分散與邊走邊看的情形,這較行走一般樓梯更具有危 險性,其於樓梯兩側張貼小心階梯的中英文警語,仍不足以預防顧客在樓梯中跌落危險 的發生。惟判決書亦指出,李小姐在事故發生時也疏於注意階梯,本身該負六成的過失 責任,故判被告賣場共計二十二萬餘元賠償金。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3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