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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算消保法規範範圍 消保法要管的是『企業經營者』 而企業經營者在消保法上是指消保法第二條的範圍(我懶得打自己查= = ) 這一年訂約應該是約定成俗的習慣 合不合理要看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而不是個人的不爽感 這頂多是民法相關規定 如果覺得房東講的根實際租的不一樣 以後可以在契約上多寫點請房東保證講的事項 如保證沒有房間太吵、樓友習慣差、附近鄰居素質不佳 如有以上情形則租約減至半年 這樣發生以上情事就可以 依據民法不完全給付或是依照契約規定來嗆房東 不過 契約要寫這些東西 我想房東應該會不想租吧 ※ 引述《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之銘言: : 我知道房東向房客明定一年約的情況在租屋市場很普遍 : 我想問的是 若依據消保法等相關觀念 這種強制契約合理嗎 : 對照前幾天政府取消禮券業者諸多限制的強制作為 : 我實在覺得很諷刺 租屋和禮券的消費糾紛金額未免太不成比例了 : 會讓我這麼度爛的原因是 搬來台北兩年至今已經搬了三次家 : 原因都是住進去一段時間才發覺問題 : 偏偏這些問題又不足以成為控訴房東損害權益的理由 : 例如:房間太吵、樓友習慣差、附近鄰居素質不佳...等 : 最後都變成自己默默承受 提前解約賠錢搬新家 : 實在愈想愈不甘心 台北租屋市場是眾所皆知的賣方市場 : 尤其台北租屋行情這一年內不知漲個什麼勁 明顯比去年同期高出約二成 : 房東已經佔盡便宜還動輒綁個一年長期契約 試問房客權益何在! : 如果真要綁約 我覺得半年已是極限 : 你的房子確實好住 誰會喜歡把時間精力浪費在尋找新家呢 : 反過來很多房子的問題都是要親自住進去才能發覺 進住前都只憑房東天花亂墜 : 我實實在在覺得這種約定成俗的一年契約非常不合理 簡直把把房客吃人夠夠! : 我實在受夠台北又貴又爛的租屋鳥氣  : 最近很想向相關單位投訴 可是不知道該向誰投訴 消基會?當地消保官? : 而大家覺得這種權益主張有可能獲得主管機關認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2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