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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地點等規定 http://pchome.syspower.com.tw/stocknews/?newsid=1094152&cat=1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06年9月29日電 (2006-09-29 22:09:3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 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等,同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 餘額不得消費等事項,以確保公平消費。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使用禮券非常普遍,為避免業者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 攬客人後營運不善,消費者持券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等不公平事情,消保 會邀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會中決議,依「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 業務的各部會依這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消保會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 記載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包括,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機構 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 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 保證」的履約保證。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 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 用限制」、「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違 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廣告僅供參考」等。 http://www.afa.gov.tw/Public/DownLoadTree/20068251013467055.doc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第137次委員會議議事錄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4.85
sggs:跟我去年說的一樣,找金融機構做履約擔保 10/01 21:09
ivysky:我也有講過XDD 但是,我仍未查到公告實施的文耶~orz 10/01 21:28
lulalapig:ㄜ?請問有實施嗎?意思是百貨公司滿額禮券不能限定時間 10/01 22:39
lulalapig:和地點囉?XDDDDD 10/01 22:39
lulalapig:ex.淡季的奇怪專櫃之類的 10/01 22:39
baijee:若不限制使用地點,未來可能中南部的部份禮券將會漲價。 10/01 23:45
baijee:例如台南的電影優惠券一張約為170元上下,北部約190元,若 10/01 23:47
baijee:未來不得限制區域,中南部的票券勢必會漲價至與北部同水準 10/01 23:47
baijee:,如此一來反而會造成消費者的損失。 10/01 23:48
baijee:更正,北部票券約為210元上下。 10/01 23:50
wikey:不可記載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就是指禮券可以找零囉? 10/02 15:11
incautious:這個東西已經講了兩三年了 還沒有落實到各百貨零售業 10/02 19:47
sowe0613:開始實施了嗎? 10/03 08:55
netsc:還沒實施 只是開會決議... 10/03 09:37
netsc:不限地方的話 這樣物價一定會漲....對南部很吃虧... 10/03 09:38
ivysky:回~wikey 禮券餘額可使用<-->禮券找零 應是兩碼子事. 10/03 13:58
wikey:問i大,那禮券餘額可使用是指? 10/07 12:37
ivysky:推論指禮券金額大於消費金額時,加註或另開立餘額證明 10/28 07:19
ivysky:讓消費者能於下次消費時,繼續使用. 不負責的推論 :) 10/28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