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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不能退 立委也踢鐵板 法源編輯室 / 2006-12-14 ---------------------------------------------------------------------- 立法委員今(十四)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民眾經常使用網路訂票,但包括國立中 正文化中心等售票系統卻規定不准辦理退票,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對此,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網路購票七日內可無條件解約,業者違反規定可由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甚至勒令停業。 越來越多人在網路上買電影票或是演唱會入場券,有位民眾最近花了新台幣三千 元購買流行歌手演唱會門票,卻因為臨時有事無法前往,沒想到主辦單位說什麼 都不願意退錢,連換個場次都不准,找立委出面,也不給面子,票券上頭寫著「 一人一票售出概不退還」,民眾不甘心找上消保官,才知道業者的做法已經違法 。 立委表示,每年有上千萬人次網路訂票的消費者,其中有百分之二有退換票需求 ,若以一千萬人次網路訂票計算,每張票三百元計算,業者每年至少賺進六千萬 元。立委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明訂購買商品次日起的七日內可以 無條件解約、退票,但包括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及民間代售票、訂票系統的網頁上 ,卻寫明「逾時未取票、視同售出,不再辦理相關售票手續」、「恕不接受退票 、換票」等字樣,要求消保會應立即要求業者撤除不接受退票、換票等字句,並 要求業者建立退票機制,以明顯字體公告民眾有退票權利。 消保會指出,企業經營者如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 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均屬郵購 買賣,網路訂票系統及文宣上明訂「除主辦單位因故取消外,一旦線上刷卡結帳 成功,恕不接受退票、換票」、「未取票者視同售出,恕不接受退換票或退票」 及「售出之票券,無法退換票」等語,已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依同條第2項屬「約定無效」,應立即予以撤除,並建立退票機制,同時 將相關資訊充分揭露於該網站及文宣上。 消保會表示,不論是業者自行發售票券,或者受託銷售票券,網站的售票系統都 應建立退票機制,不過,也是可以視個案需要,在建立退票機制同時,研擬配套 措施,以免不肖黃牛有機可乘。如果業者不願意改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及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罰鍰,若傷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 依同法第60條規定,最重可以勒令歇業。消保會也請民眾注意網路購票次日起 七日內、購買的表演尚未開始前,有無條件退票的權利,業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而網站上不接受退、換票等違反消保法的字句。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5700.00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