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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 》 農產品未驗證標示「有機」 最高可罰30萬 法源編輯室 / 2007-01-08 ------------------------------------------------------------------------ 有機食品蔚為風潮,立法院院會上週五(五日)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 法,明訂「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未來國內外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流通 等過程,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或國際有機認證組織之驗證,才能以「有機」之名販 賣,如果違反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三十萬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融合了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版本。法 案規範的範圍,包括田間及集貨市場的農產品、產地養殖池及港口的漁產品、畜 牧場及屠宰場內之畜禽產品,從上市前的生產過程就開始管理,以符合「品牌驗 證」的世界潮流。至於什麼是「有機農產品」,參照法案第13條規定,除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外,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 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法案第27條並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必須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法第5條第1項或第6條第1項規定驗證及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才能以有機之名在台販售。若未經驗證就標示有機等 中外文字樣,讓消費者誤認,依該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可處以六萬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農產品經營業者若未經驗證合格,就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禁止使用後還繼 續使用,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如果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依同法第22條第1款罰十萬元到五十 萬元。若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標示不合法,依同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公 布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品名與違規情節,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為確保驗證機構的公信力,未依法取得認證資格、擅自從事相關驗證業務者 ,依同法第20條將處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如果認證機構執行認證範 圍之外的業務,依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處以二十萬至一百萬 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還可能遭廢止認證。 http://0rz.tw/542jg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3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