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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 有些事情對的一方不是就能完全伸張其權利 畢竟這是現實生活,不是天下第一味。 首先,事隔一年的時效不說 光這一年中途可能發生的任何事情 就可以讓對方跟你們爭論個沒完 再者 你們的情形,一句相傳於法律人以及一大堆倒楣鬼跟苦主之間的話 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句話翻譯可以說是, "你有本事就把櫃姊說這是真皮這句話拿出來證明" 聽起來很刺耳嗎?去法院旁聽可以聽到耳朵長繭。 實現正義實現對的事情,除了神可以一瞬間劈死那個害人的烏龜王八, 那也是因為祂知道整件事情來龍去脈誰對誰錯, 可惜,我們面對的是人,而且有時候膚淺到你無法想像的地步 在這一群人底下的遊戲規則,我們通稱它為法律 你的救濟途徑非一般狀況能夠達到 就連你們唯一咬的住對方銷貨手法不實都無法舉證跟反駁 天平的一端,你們除了虛幻的真實(且只存於你們腦袋中) 就只剩一張不能對獎的發票跟脫皮的靴子 對方呢? 唉... 親愛的朋友,我不認識你 就跟我在法服不認識他些家屬一樣 但是我同樣會高舉雙手,跟電影中那些醫生一樣 慢慢後退,然後宣佈病人去世,死亡時間XXXXXXXX... 也許,總有一天會有人能連署去告 那時候,或許你們還能平反,不過那都不是現在的事情了 在我看來 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似乎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不過如同我說的 人有時候,膚淺到無法想像地步 我只能提出這膚淺的建議給你。 --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115.43
ivysky:保留證據很重要..其實原PO連發票也不在了..畢竟一年了. 01/11 21:15
ivysky:購物前的確認更重要,可減少事後爭議. 01/11 21:17
legist:東西買了就要儘早拿來使用 才知道有無瑕疵... 01/11 22:05
legist:如果買受人沒有盡到即時檢查瑕疵的義務時(如時間拖太久) 01/11 22:06
legist:法律也不會讓買受人享有請求退換貨或賠償的權利的... 01/11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