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consumer
標題[新聞] 禮券變壁紙! 消基會批:限期使用不找零
時間Tue Jan 30 16:52:53 2007
禮券變壁紙! 消基會批:限期使用不找零
法源編輯室 / 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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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歲末年終送禮的旺季,為瞭解在新的禮券規範即將上路之際,市售禮券的現
況並提醒消費者注意相關權益,消基會參考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再度進行禮券記載的相關調查,於本(一)月十
至十五日間,在市面購買十四件禮券樣本,行業別包括餐飲、書店、超市及百貨
公司,調查結果發現部分業者仍然沒有做好準備。
在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的部分,消基會此次調查發現仍有不少業者不合
規定,在十四件禮券樣本中,有三家業者設定使用期限;有二家業者限制使用地
點或範圍;有一家業者記載「截角無效」;有二家業者自訂片面解約條款。在應
記載事項中,
最普遍的問題是全數業者都沒有記載是否已進行履約保證,因此消
費者無法自禮券上得知,該公司發行的禮券是否已完成履約保證的機制。
消基會表示,
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一旦在禮券上所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
消費者至少應有十五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此外,
禮券若記載
「截角無效者」,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主張該條款並不合
理,而應認為無效。至於業者任意變更禮券商品態樣、服務內容等,則屬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
比較去年一月份和本次調查的結果,消基會說,業者設定禮券使用期限的比例,
已自百分之五十降至百分之二十一,顯示業界對不可設定有效期限已有相當程度
的瞭解,希望業者在其他項目方面,也跟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要求。消基會呼籲民眾購買禮券前要向業者詢問
清楚,
購買後如發現不合理的限制,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據理力爭或依
同法第43條向消基會申訴。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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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43.204
推 ivysky:奇怪..內文看不到不找零的說法? 01/30 19:31
推 ivysky:覺得找零給現金似不合理,禮券付款有餘額,應開立餘額證明單 01/30 19:32
推 ivysky:感覺這樣比較合理. 當然業者若願意將餘額改退現金是最好啦! 01/30 19:33
推 legist:我也覺得標題下的奇怪 但因為是直接轉自法源新聞 就沒動了 01/30 20:11
推 ivysky:我懂. ^^ 01/30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