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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ao2004 (想不到...)》之銘言: : 不好意思~只是想了解的更清楚 : 所以又來發問了 : 網路購物屬於消保法第三節『特殊買賣』 : 所以消費者有權力在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換貨, : 即使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 第十九條買賣契約解除權仍舊不消滅! : 而且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無效! : 以上,於法有不合理之處嗎? : 再次感謝各位達人的指教 <(_ _)> 請問上面這一段是您自己寫的或由哪裡引述的? 我幫您找完整的法條,您看看是否是指這個?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 引述《Aznable (靠北 我PO文格式像發公文)》之銘言: : : 簡單的講,若所謂之"使用"係屬於必要之檢查行為 : : 如電器類商品需要通電測試等等之性質 : : 那麼7日鑑賞期是可行的 : :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 : :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 :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 : 扯遠一點,再來一個民法第356條: :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 : : 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 : : 其所受領之物。 :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 : : 認其所受領之物。 : : 綜合上面所述 : : 如果試穿靴子係屬必要之檢查行為 : : 那麼是還在消保法第19條之保障範圍內 : : 但今天的問題在於"試穿"的動作已經造成鞋底磨損 : : 於法上或許有所爭議 (因為沒明確規定到) : : 但於情、於理上個人認為是站不住腳的 : : 希望這樣的回答有幫上您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238.156
yororinpns:買受人有保管義務民378參照 適用應先債各、債總 03/01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