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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食品廣告宣稱有療效 消基會:應重罰 法源編輯室 / 2007-03-15 ----------------------------------------------------------------------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世界消費者日,今年的主題為「對抗不道德的藥品行銷」。消 基會指出,國內有線、無線電視台,違規賣食品、藥品廣告化的狀況非常氾濫, 甚至嚴重到雙方買賣時段來做廣告的情形。消基會於本月八日中午隨機側錄各電 視頻道,即發現有不少食品廣告,竟以藥品方式進行行銷,並以節目化的方式呈 現,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的目的。 從此次側錄結果中,消基會發現多數藥品廣告均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之規定。還有明明是歸類為食 品的口服商品,卻大打有療效的廣告,顯然已經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 2項,應依同法第32條處以罰鍰。 消基會表示,長期觀察下來,許多媒體及業者對於行政罰鍰處理毫無感覺,經常 是換個頻道、名稱又捲土重來,那是因為藥事法第95條罰得太少,造成業者不 痛不癢,甚至多賣出兩瓶,罰鍰就有了,故無法達到嚇阻作用。因此,建議食品 廣告應比照藥事法第69、70條規範,違者以藥事法第91條規定,處六十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才能達到遏止的作用。 消基會呼籲,宣稱有療效的食品廣告均涉違法,媒體業者應拒絕刊播。根據消費 者保護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 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衛 生署亦應加強查緝、持續監看,遇違規情事立即處罰,以減少消費者受害。 此外,按照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表所列標準,食 品廣告均不得涉及醫療功效、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等用詞,如降血壓、調整內分 泌、健胃整腸、增強抵抗力、防止老化、美白等等,若食品廣告內容或標示出現 以上種種類似字眼,消費者就要有警覺。消基會表示,將擴大調查藥品不當行銷 的情形,並於近期內發布調查結果,避免消費者受騙上當。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0&nid=47750.00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9.145
poqwer:切切切,切切切,f........。這些騙人的鬼飲料,啥時下架.. 03/17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