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nathon (被抓包了)》之銘言:
: 郵購、網拍商品有七天鑑賞期
: 我的問題是,時間怎麼計算....
: 是以收到的當天還是寄出的時間呢?
: 假設,店家10號寄出,13號郵局送到家,但家沒人,留字條到郵局領....
: 20號從郵局領回家....
: 那,七天鑑賞期從何時計算....
: 比較合理的是20號領回家時開始算,但是店家怎麼知道你幾號領的呢????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既然是13號郵局送到家留了字條,消費者不在家,就是尚未收受商品,自
然不應從13號開始起算。(我想,收到條子跟收到商品應該沒人會認為是
同一件事。)
所以就原PO提出的例子,當然是從消費者事實上能夠檢視商品的日子,
也就是20日領回家時開始起算,所以原PO的答案是正確的。
至於店家怎麼知道消費者幾號領的,這只是舉證的問題。消費者就其主張
需負舉證責任。只要能舉證,就是從20日領回家時開始起算。店家不必事
先知道消費者幾號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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