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請問Mister Donut刮刮卡上有註明未拆吊 …
時間Fri Feb 6 00:41:59 2009
※ 引述《garfield100 (這個世界太瘋狂。)》之銘言:
(文長恕刪)
我補充一下:
原po你可能有點誤會了法律對於整個事件的邏輯。
先說第一點:
消基會所稱的模糊地帶,並非如你所解讀的是法律規定不明確。
原則上,如果商品沒瑕疵,那麼 「銀貨兩訖,概不退換。」有理。
例外的狀況是消保法裡所明定的特種買賣,例如郵購或訪問買賣,
有所謂的七日期限讓你猶豫。
所以,簡言之,如果商家主張:沒特別說明就是不給換。站得住腳。
再來,民法第259條,應該也套不進你的案子裡。
簡單的說,
你找到的法條,規定的是 解約之後雙方要怎麼後續處理,
但本案應該找的是"可不可以解約"、"怎樣才可以解約",那個源頭依據。
你的狀況似乎是不構成解約事由。所以可以不給退換。
無論如何,
如果商家願意事前標明或事後改變心意給予較法律規定優渥的條件,
商人的意思表示可取代法律規定(在退換貨的狀況下),
前者例如有些百貨公司或藥妝店標榜可退可換,
後者譬如本案願意讓你換,也是一例。
雖然對於法規有點誤會,
不過我不認為去問問可不可換貨有什麼澳不澳客的,
法規非萬能也非真理,
你想要的,就去爭取看看,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爭到了就是你的。
對方考量後願意接受,是他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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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50.41.74
推 garfield100:謝謝r大,我想要的就是這種的說明;之所以回那麼長的 02/06 00:44
→ garfield100:文是因為n大一直沒有給我這種法律上的說服力(至少在 02/06 00:45
→ garfield100:我個人理解文字的範圍內是沒有),所以才會一直增修。 02/06 00:46
→ garfield100:現在既然r大已經給我明確的解釋,那篇文我也不會再修 02/06 00:46
→ roura:你查了很多資訊,不錯。 02/06 00:48
推 garfield100:謝謝r大的誇獎...不過因為文章好像有點戰意(?),我 02/06 00:49
→ garfield100:正在考慮要不要留著它...。 02/06 00:49
→ garfield100:最後還是決定刪了,因為解答r大這篇已經有了,似乎沒 02/06 01:19
→ garfield100:必要留著我跟n大的推/修文回應... 02/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