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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field100 (這個世界太瘋狂。)》之銘言: (文長恕刪) 我補充一下: 原po你可能有點誤會了法律對於整個事件的邏輯。 先說第一點: 消基會所稱的模糊地帶,並非如你所解讀的是法律規定不明確。 原則上,如果商品沒瑕疵,那麼 「銀貨兩訖,概不退換。」有理。 例外的狀況是消保法裡所明定的特種買賣,例如郵購或訪問買賣, 有所謂的七日期限讓你猶豫。 所以,簡言之,如果商家主張:沒特別說明就是不給換。站得住腳。 再來,民法第259條,應該也套不進你的案子裡。 簡單的說, 你找到的法條,規定的是 解約之後雙方要怎麼後續處理, 但本案應該找的是"可不可以解約"、"怎樣才可以解約",那個源頭依據。 你的狀況似乎是不構成解約事由。所以可以不給退換。 無論如何, 如果商家願意事前標明或事後改變心意給予較法律規定優渥的條件, 商人的意思表示可取代法律規定(在退換貨的狀況下), 前者例如有些百貨公司或藥妝店標榜可退可換, 後者譬如本案願意讓你換,也是一例。 雖然對於法規有點誤會, 不過我不認為去問問可不可換貨有什麼澳不澳客的, 法規非萬能也非真理, 你想要的,就去爭取看看,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爭到了就是你的。 對方考量後願意接受,是他自己的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41.74
garfield100:謝謝r大,我想要的就是這種的說明;之所以回那麼長的 02/06 00:44
garfield100:文是因為n大一直沒有給我這種法律上的說服力(至少在 02/06 00:45
garfield100:我個人理解文字的範圍內是沒有),所以才會一直增修。 02/06 00:46
garfield100:現在既然r大已經給我明確的解釋,那篇文我也不會再修 02/06 00:46
roura:你查了很多資訊,不錯。 02/06 00:48
garfield100:謝謝r大的誇獎...不過因為文章好像有點戰意(?),我 02/06 00:49
garfield100:正在考慮要不要留著它...。 02/06 00:49
garfield100:最後還是決定刪了,因為解答r大這篇已經有了,似乎沒 02/06 01:19
garfield100:必要留著我跟n大的推/修文回應... 02/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