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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分問題表示我的看法:(先談電信業者的例子) 理論而言,精神上的損失當然是損失, 只不過現行法律承認你可求償的範圍沒那麼大, 原則上對於身體/生命的傷害:可求償; 至於財產上的侵害(即使對個人而言非常有紀念性,無價也一樣):不可。 舉個例子, 對於因此受到"時間的浪費",很久以前,根本不能拿來算成損失, 不過後來有改變。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最重要的是:法規制定者與執法者都是人) 續第一段, 因為契約約款是業者先擬好的, 就算主管機關(或者自律組織例如公會)有事前審過,也難免還有漏網之魚, 而且內容頗多,消費者通常懶得仔細看, (說到這,有空來弄個網站,定型化契約條款專門教戰,誰有空幫忙再跟我說一下) 如果你是業者,會不會在裡頭小小混水摸魚?看良心。 因此可能發生問題的狀況太多了,目前就是遇上問題先個案處理, 案例多了再就原則或規定來討探,所以如果你先放棄,就沒了。 偽造單據的問題,去申訴了沒,不滿意就再找途逕(有空發個文去NCC)。 解約和違約金那裡似乎很有多誤解,沒辦法在這裡講清楚, 我要先跳過了。 --- 消費者對於定型化契約條件內容的形成,的確是處於弱勢的地位, 所以有些條款看起來不平等。 每個人遇上這種事的態度不一樣,一樣米養百樣人, 有人就算了(因為很麻煩,而且業者也吃定了這點,所以簡便的法定申訴程序有其必要), 有人會努力爭取,當然在旁邊說風涼話扯後腿那種人一定也會有。 總之就是自己拿捏一下,再決定要當哪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6.253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03/13 08:58)
as3c112:恩恩~~Y 03/13 19:20
legist:推一樣米養百樣人... 03/13 21:43
※ 編輯: roura 來自: 123.50.41.74 (03/17 23:54)
pippen2002:我覺得沒用!因為你不是法官!死的也不是法官家人! 03/27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