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mmys:我不認為業者因為疏失標錯價而取消訂單,會損害消費者權利 11/06 10:22
→ timmys:畢竟誰能無過?但是我認為兩天太久,失去了網路的便利性 11/06 10:23
→ timmys:我認為合理的取消時間應該是訂單完成後12小時內取消,這樣 11/06 10:24
→ timmys:才不失網路便利性的要素 11/06 10:24
推 benny0125:完全沒辦法解決問題~ 11/06 10:39
→ benny0125:1.如何舉證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 11/06 10:39
→ benny0125:2.業者才是真正違反誠信原則的一方 11/06 10:41
→ benny0125:3.以後大家都用標錯價來廣告吧~ 11/06 10:42
→ benny0125:4.業者不增加停損機制~反讓消費者無法正常消費~本末倒置 11/06 10:44
→ roura:我也覺得兩天太久。 11/06 10:56
→ roura:另外,應該區分錯誤的原因,施予適當的處罰。 11/06 10:57
推 sggs:我只想問官員:那我網路買股票,1張打成10張,能不能不算? 11/06 21:14
→ sggs:民眾自願使用網路下單買股票,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11/06 21:15
→ sggs:廠商自願使用網路商店賣商品,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11/06 21:15
→ timmys:我是覺得啦 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 我用一個你不願意的價錢 11/06 21:33
→ timmys:買 那也很沒意思 更何況大家都有手殘眼殘腦殘的時候 11/06 21:34
→ timmys:更何況實體商店也都會有寫錯價錢的時候了...XDD 11/06 21:52
推 dichotomyptt:其實SGGS 這部分很好 真對這新法是可以申請釋憲 11/07 20:54
推 eshew:或許這條看起來是將網頁內容以約定方式擬制為要約,實則為消 11/07 23:14
→ eshew:費者的大輸. 11/07 23:15
→ eshew:即便這一條可以解釋為意思表示,其但書有關兩工作天的規定相 11/07 23:16
→ eshew:當於民154I但書的"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所以這個"要約"並不具 11/07 23:17
→ eshew:備形式上的不可撤回力,而兩個工作天即為要約撤回的期間限制. 11/07 23:19
→ eshew:所以消費者有違誠信可以不認帳也就算了,消費者腳踏實地也會 11/07 23:22
→ eshew:有企業主撤回意思表示的風險,或許構成轉嫁與消費者所不能控 11/07 23:25
→ eshew:制之風險(意即因企業主故意或過失致誤標之風險) 11/07 23:26
→ eshew:或許經濟部是要將網路誤標爭點推給遞約上過失解決吧ˊ ˋ 11/07 23:28
→ eshew:這個應記載事項本身就可能違反消保施行細則14條第二款 11/07 23:30
推 eshew:第二個要點,該一般約款有關"人為或系統錯誤"所導致的要約撤 11/07 23:51
→ eshew:回權,受不受到民220I故意過失責任的約束?或者至少參酌民222 11/07 23:53
→ eshew:故意以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之規定,而有撤回權行使範 11/07 23:54
→ eshew:圍的限制? 簡言之,要約人因故意或過失(或至少重大過失)時,能 11/07 23:55
→ eshew:否援引本約款作為要約撤回權行使之依據? 11/07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