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oru7568:推版主用心!! 11/12 12:15
推 hoboks:推推 11/12 12:59
推 eshew:推,但罰則之外似乎可進一步區分錯誤的可歸責與否 11/12 13:00
→ eshew:我這樣好像有點窮追猛打 XD 11/12 13:05
→ roura:這點我有想過,不過怕最後變成消費者要舉證 XD 11/12 13:50
推 eshew:條款結構參考一下債務不履行或88條好了 XD 11/12 18:03
推 e04dell:取得價金或已為給付者是否包括 錢拿了又退錢? 11/12 18:03
→ eshew:經濟部好像是在躲契約定性跟可歸責事項,但好像躲不掉 11/12 18:03
推 eshew:第五點最終還是會回到"到底第五點為要約引誘或保留撤回權之 11/12 18:06
→ eshew:要約"?XDDD 11/12 18:07
→ eshew:若為前者,那所謂2工作日後即受拘束,屬於意定默示意思表示 11/12 18:10
→ eshew:若為後者,那就更好玩,因為問題會出在是否可援用222條 11/12 18:12
→ eshew:可以援用222條的結果,第五點的操作方式與88條撤銷會大同小異 11/12 18:13
→ eshew:最多是舉證責任的問題,約款結構改一下就OK~XD 11/12 18:15
→ eshew:然後,12小時的理由可以追加一下 11/12 18:16
→ eshew:業主有能力開放夜間或其他時間之網路交易,勢必可得預見關於 11/12 18:18
→ eshew:夜間交易所生的網路風險 11/12 18:19
→ eshew:將其契約責任由"營業時"限縮於"工作日",轉嫁締約風險予個別 11/12 18:22
→ eshew:消費者,似有未當 11/12 18:22
→ eshew:就是說,企業主也是經過風險評估才開放夜間商場,何以契約風險 11/12 18:23
→ eshew:應由消費者承擔? 與其求諸消費者在瀏覽網頁時戰戰兢兢,不如 11/12 18:26
→ eshew:讓製造風險的企業主做好網頁控管 11/12 18:27
推 eshew:回歸第五點,經部再怎麼修若沒先解決定性與可歸責,最後還是要 11/12 18:30
→ eshew:讓法院去作解釋,第五點沒搔到爭執處 我話真多 11/12 18:32
→ psboy:樓上應該要回文才對 Or2 11/12 19:07
→ roura:哪是!樓樓上應該直接mail給經濟部 11/12 19:29
→ roura:不過對於eshew提到的問題,我想在以後的定型化契約裡應該 11/12 19:34
→ roura:會被補起來。除非不得記載事項有增訂。 11/12 19:35
推 eshew:v( ̄︶ ̄)y 11/13 01:23
→ eshew:我是認為與其讓企業主自己在定型化契約裡補漏洞,不如對經濟 11/13 01:26
→ eshew:部逼緊一點XDDDD不然哪天會在契約裡看到"本網站內容皆為要約 11/13 01:28
→ eshew:引誘"都不知道 11/13 01:28
→ roura:單純以消費者的立場,實在沒辦法push經濟部,看這件案子 11/13 07:35
→ roura:在dell案後多久出現的(再加上內容) 大概就瞭了 11/13 07:36
→ eshew:ˊ ˋ 唉唉~ 11/13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