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心得] 西門町Apple的7天鑑賞期
時間Thu Dec 3 15:20:02 2009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看到推文表示「七天鑑賞期,按照社會一般通念可以試用」整個就冏!
: 首先消保法中沒有鑑賞期這個東西,只有猶豫期,此外原則上實體店面
: 不適用消保法規定,但是店家如果願意給七天猶豫期的話,法律上也沒
: 有禁止,套句萬用解題法,私法自治~當事人爽就好!
1.同意消保法中沒有鑑賞期這個東西,但我今天講的不是法律用語,因為
就一般民眾及店家之間的溝通慣用語言,沒人說的出猶豫期這三個字。
2.同意消保法第十九條並無強行適用到實體店面。
3.本例中店家的確有說出給消費者七天鑑賞期這句話。
4.大部分一般人看到這句話不會覺得囧,那就是社會通念。會覺得囧的,
大概會是唸過法律的。
: 再者,有爭議在於猶豫期內究竟可以「試用」商品,這部分我是建議走
: 民法買賣契約中之買受人從速檢查的義務,如果消費者是盡從速檢查的
: 義務使用商品,則享有猶豫期保障,實體店面如給予七日猶豫期則亦同
: 。
5.從速檢查不用一下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手機很多的瑕疵不用過也很難
光從看看盒子看看機身就知道用起來到底有沒有瑕疵的。
6.如果照一般人的想法,七天鑑賞期就等同消保法第十九條的無條件解約
權,而非民法第三五四條以下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果是瑕疵擔保責任,
則不是一種優惠,而是任何買賣契約均適用之法條。店員特別講了七天
鑑賞,就代表給的是像東森購物、像批西閧購物一樣的這樣的七日內無
條件解除權,而可以試用,並且在七日內不滿意即回去退換。
: 就本案而言,如果您拆開手機盒是盡從速檢查義務的話,可以跟店家要
: 求七日退貨換之請求。
7.就本案而言,店員如果不講有七日鑑賞期,本來就可以拒絕消費者把一
個無瑕疵的東西退換。但他講了。講什麼話就要負什麼責,固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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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84.109
→ ChrisBear:6的部分就消保法學者觀點屬於定型化契約特約條款 12/03 19:56
→ ChrisBear:因為有利於消費者(實體店面享有同消保法19條之權利) 12/03 19:57
→ ChrisBear:所以在思考邏輯上都可回歸消保法相關法理 12/03 19:57
→ ChrisBear:當然退而求其次回歸民法買賣規定也是ok 我個人會偏消保 12/03 19:58
→ ChrisBear:對於從速檢查的義務 3C產品的話的確要使用才知道好壞 12/03 19:59
→ ChrisBear:通常就是買手機時直接在手機店當場測試手機 螢幕 12/03 19:59
→ ChrisBear:有無通話紀錄 有無簡訊 等 基本檢查義務 12/03 19:59
→ ChrisBear:這點我自己也思考很久 關於從速檢查義務與猶豫期 12/03 20:00
→ timmys:講甚麼話就要負甚麼責 是沒錯 只是如果沒有證據 會變成各說 12/04 00:11
→ timmys:各話 最後還是回歸到消保法19條不適用一般店家 12/04 00:11
→ legist:謝謝樓上兩位的意見 我可以再思考看看 12/04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