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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經濟部上查到的經營項目不代表這家公司實際經營業務。 您的其他疑問,提供如下資訊,請參考~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 1.第26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 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2.第27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 票,不在此限。」 3.第55條第2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 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營業。」 看了的網頁,除非他說業務不是自己辦的, 否則這家公司應該就是在經營第27條所規定的旅行業業務, 應受交通部相關規定的規範; 對方如果辯稱自己未登記、不是旅行業,那就是無照營業啦, 請他們看一下第55條第2項,會很慘喔。 ※ 引述《j3 (拜託 父親節耶!)》之銘言: : 報名登山社的 玉山行,但是我上星期摔了車想要延期或是拿 : 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 :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 8.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活動兩星期前告知,退一半費用;活動兩星期內告知,將不退 : 任何費用。 :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也不給我延期。 :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 :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 :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 :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必須罰緩2~20萬元 : 但是呢,高招的來了,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 電視、網路購物( 487112 ) :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 857399 ) 。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 :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錢也罰不到了,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 :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它定位不明,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那裡有錯也請糾正,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 1.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 : 2.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 : 3.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6.253
j3:謝謝你的資訊~ (筆記) 有任何進展我會update的! 12/16 13:36
j3:如果您不嫌麻煩~ 按T幫我把他們公司的名稱刪掉吧 他們願意改了 12/17 15:10
j3:晚上我再把整件事情補充完 謝謝幫忙的各位 12/17 15:11
roura:已改標題,期待您的資訊。 12/17 15:17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12/17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