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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原文內容,可理解為你們訂購A型號,賣家寄B型號來,且賣家承認寄錯 (假設這段通訊,你們可以舉證) 此時不知是否能適用消保法第20條?可以問問板上其他高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 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請再稍微等一等 我想要成長為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40.218
bluesincere: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這點不符合 07/10 21:54
depravity:送錯就這樣算那業者早跟國家吵翻天了吧 @@ 07/11 01:21
senjor:可是送過來的商品不是他要的商品,這算經消費者要約嗎? 07/11 18:36
liaing:先送存證? 然後再跟消保官申訴如何? 07/11 19:55
senjor:意思就是說如果消費者要買手機,結果送來一台液晶電視,這 07/11 23:32
senjor:樣子也算是經消費者要約嗎? 07/11 23:32
vnucit:沒錯啊 因為送來的本來就不是我們跟店家要約的產品 07/18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