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ggs:很好的經驗分享,幫m 05/26 22:36
※ 編輯: tom82614250 來自: 61.217.48.77 (05/26 22:40)
→ tom82614250:建議進版畫面跟置底文更新 05/26 22:41
推 pobynb:推 05/26 23:12
※ 編輯: tom82614250 來自: 61.217.48.77 (05/26 23:42)
→ sindyevil:消保法定的是猶豫期並非鑑賞期. 05/27 00:14
→ tom82614250:其實消保法中並無提到「鑑賞」或「猶豫」,惟普遍 05/27 00:25
→ tom82614250:所悉知用語已矣。 05/27 00:25
推 phantomli:推詳細~但其中部分資訊(如「面交」、「約警局」、「鑑 05/27 01:04
→ phantomli:賞期之用語」、「黨部陳情」、建議置底文修改等),個人 05/27 01:06
→ phantomli:持保留態度~ 05/27 01:06
→ phantomli:其中,置底文之修改建議,應該是對於該文章之解讀有所誤 05/27 01:09
→ phantomli:解(該置底文瑕疵退貨部分並沒錯誤)~另外,「鑑賞期」 05/27 01:11
→ phantomli:作為消保法猶豫期之通俗用語,是以訛傳訛之謬誤,能儘量 05/27 01:12
→ phantomli:正確使用就儘量為之,避免跟真正的鑑賞期混淆~ 05/27 01:13
推 depravity:面交有兩種 一種是可以檢查 一種是不能 05/27 01:57
→ depravity:可以檢查就不算 條文說得很清楚...."未能檢視商品".... 05/27 01:58
→ sindyevil:在更正一點,特種買賣有很多種,消保法規定的只有那兩種, 05/27 12:53
→ sindyevil:消保法定的是猶豫期而而非鑑賞期,意義上不同,哪來已矣? 05/27 12:54
推 ChrisBear:消保法說的是 七日猶豫期間=法定契約解除權 05/27 17:04
→ ChrisBear:更本就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 05/27 17:05
推 phantomli:其實是有鑑賞期的,但非法律明文,通常為非屬於消保法之 05/27 19:08
→ phantomli:特種買賣(Ex實體店家),其交易受出賣人聲明一段時間內 05/27 19:09
→ phantomli:可為無條件退換貨,以增加消費者購買、消費意願~ 05/27 19:10
→ tom82614250:感謝以上前輩補充。不過還想澄清一點,即使面交有讓 05/27 19:53
→ tom82614250:買家檢視商品,只要雙方買賣契約在面交前就已成立, 05/27 19:54
→ tom82614250:還是符合郵購買賣,此面交仍可解釋為一種交貨方式。 05/27 19:56
→ tom82614250:就如同此案例的細節。 05/27 19:57
→ tom82614250:置於置底的文章,以跟版主聯絡過,僅想建議標明若 05/27 19:58
→ tom82614250:符合郵購及訪問,就會停在第二點不須往三或四比對, 05/27 19:59
→ tom82614250:謝謝提醒。 05/27 20:00
推 phantomli:我也再補充一點點,關於面交,其實並非是看契約是否成立 05/27 21:05
→ phantomli:在面交之前,或看是否已經匯款,主要仍是在於「是否得檢 05/27 21:05
→ phantomli:視商品」,若面交時得為商品檢視,並當場為是否願意領受 05/27 21:07
→ phantomli:商品,其當事人間之實際交易情況而定。 05/27 21:09
推 likesea:GJ! 05/27 21:33
→ tom82614250:面交這部分其實滿有意思的,值得開一案來討論。 05/28 00:17
推 phantomli:從主管機關所為法條文義解釋之函釋,即不斷強調「有無得 05/28 08:52
→ phantomli:檢視商品之機會」為判斷重點~諸如:92年02月13日消保法 05/28 08:54
→ phantomli:字第0920000189號、91年04月17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05/28 08:56
→ phantomli:、91年10月18日消保法字第0910001163號~ 05/28 08:57
推 depravity:重點是很多人自己不看清、事後反悔、想硬凹等不想承認那 05/28 12:28
→ depravity:不然不用一再解釋條文就寫得很清楚"未能檢視商品"才成立 05/28 12:28
→ sindyevil:由網購(買賣雙方聯繫/議定)到面交(交付),很難再主張消保 05/28 21:50
→ sindyevil:第19條,當然會有人抗辯說我只是檢查外觀沒有實際看物品 05/28 21:50
→ sindyevil:(如3C用品)實際運轉狀況,但反過來問,為何不在面交時找出 05/28 21:52
→ sindyevil:適合檢查標的物的環境? 買方不可老是逃避義務而一昧要求 05/28 21:53
→ sindyevil:再這樣玩下去,以後店家真的會聯合改採付費面交制(商品交 05/28 21:54
→ sindyevil:易未成,酌收車馬/測試費用以彌補人事勞務費用)或者乾脆 05/28 21:54
→ sindyevil:增加費用在售價,這反而是讓有意購買者承擔原無必要之資. 05/28 21:55
→ kaky:那如果網購或訪問買賣公司親送貨物收下就不適用消保法19? 05/29 00:04
推 ericno1:感謝 很實用 05/29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