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s1128:看卡版長智慧 09/10 08:38
推 wkwtb:拋棄繼承~~萬一有沒聯絡到的親友~就等著上電視哭吧 09/10 10:05
→ wkwtb:不是所有的人的親戚都住在附近,甚至有些可能會失去聯絡 09/10 10:06
算了 回在下面可能你不懂 直接電你錯誤的部分
失去聯絡 無法通知該親戚其成為應繼承人事實 其拋棄繼承期間自無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依各當事人主觀認識之時點分別起算
故知悉在前者 先確定 知悉在後者 後確定 不知者 無從確定 故仍得自其知悉後始主張
知悉後 不去拋棄 還上電視哭哭 那就是他自己要負責的
你忘記通知該繼承人搞不好還要感謝你 因為時點可以無限期推遲
除非有法院通知回證 或是其他人提出該人已受通知之證據
你不為通知 法院仍然需依繼承系統表 調得為繼承人的戶謄出來依法送達
你不通知的結果 是法院負最後的通知責任
看來你是以為不通知 三個月一過 就沒救了吧
再說一次 三個月期間 是依個人知悉繼承事實(下面的A+B要件)時起算
所已被忘記通知的人 當他被通知時 他自有三個月時間考慮是否拋棄繼承
不是前面的人拋棄繼承確定了 他就不能主張拋棄繼承
這些我本文都有講 看清楚後推文好嗎?
→ wkwtb:有的還拉拉雜雜一拖拉股的繼承人,萬一忘記一兩個不是就哭了 09/10 10:07
→ wkwtb:還是花點時間限定繼承好,幫自己積點陰德 09/10 10:08
推 mmtsai:給本篇之人,我所說的拋棄繼承麻煩是指以我的情形而言,我 09/10 13:01
→ mmtsai:爸外遇,我們根本通知不到他們,也不知道住址等,若是他們 09/10 13:02
→ mmtsai:不去弄拋棄繼承,那到時候還是我們麻煩,所以我才辦限定繼 09/10 13:03
→ mmtsai:承,至少可以確保我們這邊婚生子女到時候不會有問題發生 09/10 13:03
推 iamalin:拋棄繼承~辦理時是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不可能有漏掉~ 09/10 19:15
→ iamalin:除非接到通知不去辦理的~當然要看每人方便去辦理哪種 09/10 19:15
給看不懂法條、立法理由及我本文的人
第一點 拋棄繼承不必通知所有人
現行法的修法理由嗆明了這是訓示規定 故未通知 該拋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行為
依然有效 且拋棄繼承人的通知義務僅限於因己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人之人
舉例來說好了
Z為應繼承人 w為其配偶 x為其子 y為其孫 ab為Z父母 cd為Z兄弟姊妹
ef為Z祖父母
w欲主張拋棄繼承 須對同順位之x通知
x若不欲繼承 因同順位之wx均拋棄繼承 故應向次順位之ab通知
ab若均不欲繼承 則應向cd通知
cd不欲繼承 則應向ef通知
若ef亦不願繼承 因無次順序之應繼承人 毋庸為通知
(我國繼承法有限定應繼承人順位 故不可能像外國一樣 忽然跑出一個表表表表
姑媽的財產給你繼承)
所以通知義務是連鎖的 除非得民法1138條所訂各順位之人同意
先順位繼承人無權代其拋棄繼承
講應該全部辦一辦的倒是法理上的例外當成原則 而以實務的方便為依歸
觀念是不夠清楚的
所以iamalin說辦理時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 在現行法下 是不必的。
第二點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修法後 知悉的定義改為需知悉兩事實
A.應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B.自己因前順位應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成為民法1138條之應繼承人
A+B的事實都知悉 才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三個月起算的時點
拋棄繼承漏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屬前項B要件的欠缺
故三個月期間仍不起算 該應繼承人仍得自知悉自己成為應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
拋棄繼承 何來通知不到的人要哭哭????????????????????????????????????
依現行法 你不告知其為應繼承人之事實 時效就不會開始起算
基本上修法就是考量現在社會親族通知不易 故不以客觀被繼承人死亡時點
或是單純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請念懂或是花個時間看懂我文章 再來出各狀況題
w所舉的情形在新法根本不成立 還扯積陰德 那我想沒念通誤導別人的
是不是更該積陰德?????????????????????????????????????????????????????
第三點 不去弄拋棄繼承 為何你會麻煩? 我引的法條都沒看 通知義務是以能通知為限
退萬步言之 縱可以通知 該條通知義務的規定 立法理由已經嗆明是訓示規定!!!!!'
訓示規定就跟民法有一條子女應孝順父母一樣 立得好看 講起來好聽 違反無法律
效果
其次 我認為你的觀念弄混了 既然你們那邊的婚生子女已經辦了拋棄繼承
非婚生子女辦不辦 對你們的拋棄繼承效力無影響 不要聽不懂的嘴泡亂說
拋棄繼承的效力是對各該主張之應繼承人生效 彼此獨立不影響
退萬萬步言之 非婚生子女未依法認領 或是視為認領 或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獲勝訴判決等情形外 根本無繼承權 你要他拋棄個鳥....
反而你幫他擔心有無拋棄繼承的問題 我才認為你想太多
第四點 我講的我都有引法條 立法理由說明也是完全依照新修法公布時所附的立法理由
說明 真的想討論的 看清楚這些規定再回文 我回了三點都覺得我一直在跳針
這些我本文都已經講過了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14)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44)
推 QQGirl:感謝您對卡板的貢獻~~ 09/1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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