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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徵文山區某家復健科診所,發現這裡面的人事流動非常高, 主要是有一位常假借負責人名義發號施令的女治療師,讓在此地 工作的人對她非常厭惡而離開,留下的人也是因家計的關係忍耐, 最近因健保局抽查診所,她就以欲加之罪資遣與她不和的員工, 令內部非常憤慨,請問在試用期一個月內的員工能領到資遣費嗎? 她用降薪的方法懲罰老員工,觸犯哪些法條用何法抵制? 謝謝,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48.235
superego123:打電話去問勞委會不是比較快嗎? 203.67.218.16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