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999 (樹人)》之銘言:
: 我應徵文山區某家復健科診所,發現這裡面的人事流動非常高,
: 主要是有一位常假借負責人名義發號施令的女治療師,讓在此地
: 工作的人對她非常厭惡而離開,留下的人也是因家計的關係忍耐,
: 最近因健保局抽查診所,她就以欲加之罪資遣與她不和的員工,
: 令內部非常憤慨,請問在試用期一個月內的員工能領到資遣費嗎?
: 她用降薪的方法懲罰老員工,觸犯哪些法條用何法抵制?
: 謝謝,感激不盡~
唔,現在的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試用期
如雇主在雇用時,已言明試用期是一個月
在實務上會看做是定期契約
若期滿不續聘時,並沒有辦法拿到資遣費
但是在未到期之前解除勞動契約
雇主仍必須要支付資遣費
薪水的升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分類上,算是調解事項爭議
但是能不能用法院處理...
我忘了 -_______-;
還是須要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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