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KI (別問了..)》之銘言:
: 妨害兵役法有沒有規定說 企圖傷害身體以逃避兵役"未遂"
: 也要被處以有期圖刑啊? 我舉個例子好了
: 比如說我今天不想當兵 然後我狂減肥或是我把痛風弄到發作之類的
: 達到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
: 在這段期間去申請兵役複檢 可是後來想想還是去當兵好了
: 於是就放棄兵役複檢 也就是說我自動放棄的話
: 這樣還構成企圖以傷害身體逃避兵役嗎?
: 還是一定要成功逃過兵役了才構成妨害兵役的條件啊?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並沒有說一定要成功逃過兵役才入罪,
另外,
就算狂減肥大吃大喝,
這樣就要證明是有逃避兵役的意圖,恐怕有點困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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