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我不疑有他....清點東西的數量後便匆匆回家
: 回到家後進行測試...發現那些東西根本有很大的問題
: 1.IDE陣列卡上面的保固標籤早已模糊,看起來像是用了兩三年,
: 背板金屬氧化的程度,不像他講的3個月
: 2.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3.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4.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我馬上寫了mail給他,告知物品狀況,要求原價退回,但是他一直不回信...
: 好吧....我承認我一時疏忽,面交的時候沒有看清楚
: 現在我只留下我們mail對話內容,還有一隻phs電話號碼(那個國中生打給我的)
: 請問一下,現在我想要討回公道...可以怎麼做呢??
依我破破的民法功力來試試看>"<
在這之前要先問問你 因為他沒有下標 所以無從證明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所以可能要從你們mail的對話內容 和電話中的通聯紀錄去舉證
據證對方有出賣的意思 而你也有應買的意思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買賣契約成立
這樣底下的討論才有意義
因為你們沒有下標決標 所以拍賣網站上的保護應該是無用武之地~_~
只好從其他方面下手...
1.從你所敘述的物品 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我覺得可以從這邊來著手 恫常買到東西以後買受人有檢查通知的義務
除非是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 雖然你當時清點後便匆匆離開
沒有盡到檢查物品的義務 但是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使用的情形
並非當時便當檢查出來
2.退一百步講 就算當時插槽的瑕疵在當時可以檢查而你沒有檢查
對方故意不告知插槽瑕疵的情形下 依民法357條的規定 你同樣還是免除檢查通知的義務
3.此時 由於對方要負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 我們可以依民法359條向他方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
4.而關於硬碟的部分 你說 :
"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這部分因為硬碟缺少當初對方跟你保證的品質 依民法360條的規定
同樣可以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5.以上是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
6.至於實際行動@@ 我想...先想辦法弄到對方的姓名地址之類的吧
有這些就可以寄存證信函了....(怎麼弄到姓名電話? ㄜ...去phs列印帳單試試看
或者拍賣網站上找找看= =) 不然打電話想辦法找到他爸媽...(偽裝成老師找家長?)
沒有留下資料真的很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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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下青苔與紅樹
雨中寥落月中愁
記憶裡的幾場微雨
總夾帶著人生過往的幾許滄涼
文學 是微雨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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