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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我不疑有他....清點東西的數量後便匆匆回家 : 回到家後進行測試...發現那些東西根本有很大的問題 : 1.IDE陣列卡上面的保固標籤早已模糊,看起來像是用了兩三年, : 背板金屬氧化的程度,不像他講的3個月 : 2.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3.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4.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我馬上寫了mail給他,告知物品狀況,要求原價退回,但是他一直不回信... : 好吧....我承認我一時疏忽,面交的時候沒有看清楚 : 現在我只留下我們mail對話內容,還有一隻phs電話號碼(那個國中生打給我的) : 請問一下,現在我想要討回公道...可以怎麼做呢?? 依我破破的民法功力來試試看>"< 在這之前要先問問你 因為他沒有下標 所以無從證明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所以可能要從你們mail的對話內容 和電話中的通聯紀錄去舉證 據證對方有出賣的意思 而你也有應買的意思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買賣契約成立 這樣底下的討論才有意義 因為你們沒有下標決標 所以拍賣網站上的保護應該是無用武之地~_~ 只好從其他方面下手... 1.從你所敘述的物品 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我覺得可以從這邊來著手 恫常買到東西以後買受人有檢查通知的義務 除非是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 雖然你當時清點後便匆匆離開 沒有盡到檢查物品的義務 但是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使用的情形 並非當時便當檢查出來 2.退一百步講 就算當時插槽的瑕疵在當時可以檢查而你沒有檢查 對方故意不告知插槽瑕疵的情形下 依民法357條的規定 你同樣還是免除檢查通知的義務 3.此時 由於對方要負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 我們可以依民法359條向他方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 4.而關於硬碟的部分 你說 : "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這部分因為硬碟缺少當初對方跟你保證的品質 依民法360條的規定 同樣可以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5.以上是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 6.至於實際行動@@ 我想...先想辦法弄到對方的姓名地址之類的吧 有這些就可以寄存證信函了....(怎麼弄到姓名電話? ㄜ...去phs列印帳單試試看 或者拍賣網站上找找看= =) 不然打電話想辦法找到他爸媽...(偽裝成老師找家長?) 沒有留下資料真的很難阿>"< -- 階下青苔與紅樹 雨中寥落月中愁 記憶裡的幾場微雨 總夾帶著人生過往的幾許滄涼 文學 是微雨的心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