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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paula (颱風夜老朋友最好)》之銘言: : ※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 我不疑有他....清點東西的數量後便匆匆回家 : : 回到家後進行測試...發現那些東西根本有很大的問題 : : 1.IDE陣列卡上面的保固標籤早已模糊,看起來像是用了兩三年, : : 背板金屬氧化的程度,不像他講的3個月 : : 2.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 3.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 4.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 我馬上寫了mail給他,告知物品狀況,要求原價退回,但是他一直不回信... : : 好吧....我承認我一時疏忽,面交的時候沒有看清楚 : : 現在我只留下我們mail對話內容,還有一隻phs電話號碼(那個國中生打給我的) : : 請問一下,現在我想要討回公道...可以怎麼做呢?? : 依我破破的民法功力來試試看>"< : 在這之前要先問問你 因為他沒有下標 所以無從證明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 所以可能要從你們mail的對話內容 和電話中的通聯紀錄去舉證 : 據證對方有出賣的意思 而你也有應買的意思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買賣契約成立 : 這樣底下的討論才有意義 : 因為你們沒有下標決標 所以拍賣網站上的保護應該是無用武之地~_~ : 只好從其他方面下手... : 1.從你所敘述的物品 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我覺得可以從這邊來著手 恫常買到東西以後買受人有檢查通知的義務 : 除非是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 雖然你當時清點後便匆匆離開 : 沒有盡到檢查物品的義務 但是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使用的情形 : 並非當時便當檢查出來 : 2.退一百步講 就算當時插槽的瑕疵在當時可以檢查而你沒有檢查 : 對方故意不告知插槽瑕疵的情形下 依民法357條的規定 你同樣還是免除檢查通知的義務 : 3.此時 由於對方要負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 我們可以依民法359條向他方解除契約 : 或請求減少價金 : 4.而關於硬碟的部分 你說 : : "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這部分因為硬碟缺少當初對方跟你保證的品質 依民法360條的規定 : 同樣可以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5.以上是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 : 6.至於實際行動@@ 我想...先想辦法弄到對方的姓名地址之類的吧 : 有這些就可以寄存證信函了....(怎麼弄到姓名電話? ㄜ...去phs列印帳單試試看 : 或者拍賣網站上找找看= =) 不然打電話想辦法找到他爸媽...(偽裝成老師找家長?) : 沒有留下資料真的很難阿>"< 謝謝大大回答的這麼詳細.... 我報告一下事情後來的進展.... 我照著賣方那天打給我的phs號碼回撥...是一個中年婦女接的 我告訴她整件事情的情況,他說可能是她先生在網路上賣東西,他並不清楚 不過他會請她先生跟我聯絡的..... 同時我也寫了兩封mail給他先生,告知物品狀況,並約定時間全數退貨... (因為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用,那也沒有辦法做raid了...) 她先生在回信中也同意我的看法,並且答應讓我全數退貨.. 於是我們便約定1/28晚間8時再同一個地方退款.... 今天晚上8時,我依約前往該地點,結果並沒有人出現 於是我又打了那隻PHS號碼,是那個中年婦女接的...... 他說他先生不在家,也沒有交代他退款的事情..可能是他兒子跟我聯絡的... 所以又給我了一個0915的號碼,說是他兒子的..要我自己跟他連絡... 我當場就質疑她為什麼讓一個國中生擅自在網路上進行買賣??? 他就說他也不知道他兒子在做什麼......@#%&* 隨後我又照著那支號碼打過去....確實是那個國中生接的.. 他告訴我他現在人在補習,(補習還可以接手機阿?而且背景聲音超安靜的,感覺像在家裡面) 他說他今天沒有辦法給我錢,因為要去郵局領出來, 他只能用存摺領,所以最慢星期一中午錢會給我, 我也只能暫時相信他了...希望星期一中午他真的會給我錢... 這整件事情,我到現在還是不了解當初跟我聯絡的是那個國中生還是他老爸? -- 路邊疑似廢棄車輛檢舉 http://61.30.24.126/internet/index.htm 台北市路霸檢舉 http://163.29.173.252/html/index.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