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paula (颱風夜老朋友最好)》之銘言:
: ※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 我不疑有他....清點東西的數量後便匆匆回家
: : 回到家後進行測試...發現那些東西根本有很大的問題
: : 1.IDE陣列卡上面的保固標籤早已模糊,看起來像是用了兩三年,
: : 背板金屬氧化的程度,不像他講的3個月
: : 2.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 3.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 4.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 我馬上寫了mail給他,告知物品狀況,要求原價退回,但是他一直不回信...
: : 好吧....我承認我一時疏忽,面交的時候沒有看清楚
: : 現在我只留下我們mail對話內容,還有一隻phs電話號碼(那個國中生打給我的)
: : 請問一下,現在我想要討回公道...可以怎麼做呢??
: 依我破破的民法功力來試試看>"<
: 在這之前要先問問你 因為他沒有下標 所以無從證明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 所以可能要從你們mail的對話內容 和電話中的通聯紀錄去舉證
: 據證對方有出賣的意思 而你也有應買的意思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買賣契約成立
: 這樣底下的討論才有意義
: 因為你們沒有下標決標 所以拍賣網站上的保護應該是無用武之地~_~
: 只好從其他方面下手...
: 1.從你所敘述的物品 陣列卡上面有一個插槽不能用...東西根本不是好的"
: 我覺得可以從這邊來著手 恫常買到東西以後買受人有檢查通知的義務
: 除非是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 雖然你當時清點後便匆匆離開
: 沒有盡到檢查物品的義務 但是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使用的情形
: 並非當時便當檢查出來
: 2.退一百步講 就算當時插槽的瑕疵在當時可以檢查而你沒有檢查
: 對方故意不告知插槽瑕疵的情形下 依民法357條的規定 你同樣還是免除檢查通知的義務
: 3.此時 由於對方要負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 我們可以依民法359條向他方解除契約
: 或請求減少價金
: 4.而關於硬碟的部分 你說 :
: "兩顆硬碟 Q牌是90年出售的,M牌是91年出售的,跟他講的使用2.3的月有差距"
: "Q牌的硬碟標示的是30G,不是他說的40G"
: 這部分因為硬碟缺少當初對方跟你保證的品質 依民法360條的規定
: 同樣可以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5.以上是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
: 6.至於實際行動@@ 我想...先想辦法弄到對方的姓名地址之類的吧
: 有這些就可以寄存證信函了....(怎麼弄到姓名電話? ㄜ...去phs列印帳單試試看
: 或者拍賣網站上找找看= =) 不然打電話想辦法找到他爸媽...(偽裝成老師找家長?)
: 沒有留下資料真的很難阿>"<
謝謝大大回答的這麼詳細....
我報告一下事情後來的進展....
我照著賣方那天打給我的phs號碼回撥...是一個中年婦女接的
我告訴她整件事情的情況,他說可能是她先生在網路上賣東西,他並不清楚
不過他會請她先生跟我聯絡的.....
同時我也寫了兩封mail給他先生,告知物品狀況,並約定時間全數退貨...
(因為陣列卡有一個插槽不能用,那也沒有辦法做raid了...)
她先生在回信中也同意我的看法,並且答應讓我全數退貨..
於是我們便約定1/28晚間8時再同一個地方退款....
今天晚上8時,我依約前往該地點,結果並沒有人出現
於是我又打了那隻PHS號碼,是那個中年婦女接的......
他說他先生不在家,也沒有交代他退款的事情..可能是他兒子跟我聯絡的...
所以又給我了一個0915的號碼,說是他兒子的..要我自己跟他連絡...
我當場就質疑她為什麼讓一個國中生擅自在網路上進行買賣???
他就說他也不知道他兒子在做什麼......@#%&*
隨後我又照著那支號碼打過去....確實是那個國中生接的..
他告訴我他現在人在補習,(補習還可以接手機阿?而且背景聲音超安靜的,感覺像在家裡面)
他說他今天沒有辦法給我錢,因為要去郵局領出來,
他只能用存摺領,所以最慢星期一中午錢會給我,
我也只能暫時相信他了...希望星期一中午他真的會給我錢...
這整件事情,我到現在還是不了解當初跟我聯絡的是那個國中生還是他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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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疑似廢棄車輛檢舉
http://61.30.24.126/internet/index.htm
台北市路霸檢舉
http://163.29.173.252/html/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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